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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頭目的財產處理

近年來,有組織犯罪在中國日益嚴重,壹些組織演變成了黑社會組織。他們的活動越來越廣泛,組織越來越嚴密,犯罪氣焰越來越囂張。與此同時,來自境外的黑社會勢力不斷向內地滲透,加速了內地有組織犯罪向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演變的趨勢。黑社會組織和惡勢力肆無忌憚地從事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手段殘忍,無惡不作。敲詐勒索,欺行霸市,強行索要“保護費”;有的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或者搶劫、綁架、傷害、殺害;有的放高利貸,替他人討債或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法庭”;有的走私毒品,經營地下賭場和色情場所;有的操縱選舉,篡奪基層政權,公開對抗社會;有的采用暴力、賄賂等手段非法壟斷經營,瘋狂斂財。黑社會性質組織還通過賄賂、威脅等方法,極力引誘、強迫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其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他們有的加緊向國家機關滲透,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黑惡勢力活動猖獗,已成為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突出問題。如果不采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予以打擊,如果任其存在、發展、蔓延,後果不堪設想。

中國作為壹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歷來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黨中央、國務院周密部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多次以“打黑除惡”為主要內容的打擊整治鬥爭,摧毀了多個稱霸壹方、為非作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取得了階段性勝利。但需要註意的是,僅僅依靠接二連三的“嚴打”行動是不夠的。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反黑”法律體系。長期以來,我國原刑法雖規定了“* * *與”“集團犯罪”等用語,但對“黑社會性質犯罪”並無明文規定。隨著黑社會犯罪的悄然出現,其發展呈現瘟疫蔓延之勢,導致刑法滯後。鑒於此,我國修改後的刑法第294條專門規定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處罰。

2002年4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壹款的解釋》符合立法原意,對司法機關適用刑法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現行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規定並不完善。相反,還有壹些地方需要改進和提高。筆者認為,根據黑社會犯罪的特點和世界各國嚴厲打擊“涉黑”犯罪的通行做法,為嚴厲打擊黑社會犯罪,應在刑法第294條規定的對黑社會犯罪的處罰中增加財產刑。

1.與所有侵犯財產犯罪壹樣,黑社會性質犯罪最根本的目的是獲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

什麽是黑社會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違法犯罪組織。根據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立法解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壹般表現為稱霸壹方,欺行霸市,殘害群眾。他們有的從事賣淫、賭博,有的從事綁架、走私、搶劫、強迫交易或敲詐勒索,有的甚至走私毒品、軍火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目的是獲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黑社會組織壹般都有壹定的經濟基礎,有的甚至有“合法”的公司和企業,成員可以從組織中獲得相對固定的收入。

無論黑社會性質組織是通過違法犯罪活動還是正常的經營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無論其經濟實力相對較強還是較弱,只要其獲取的經濟利益用於支持該組織的活動,都可以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之壹。

以福建省寧德市陳向奇、漳州市呂啟泰、龍巖市林文金、胡武龍為首的犯罪團夥,都是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的罪犯。他們以此為資本逞強,糾集本地和外地的不法少年為幫兇,發展骨幹分子,少則十幾個,多則二三十個,形成自己的地盤和勢力範圍。呂啟泰犯罪集團成員23人,13骨幹成員按照9個“股東”集資8萬元,組建股份公司。“公司”賬目,貨物運輸,打人抓人,疏通關系等。都是專人負責,集團成員分別在鄉鎮甚至其他縣區安排竹筍、豬皮、液化氣等專賣經營。他們還建立了相應的經濟保障制度,明確規定因公司事務、打通關節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或身體傷害,壹切費用由公司報銷。在嚴密的組織下,該團夥從強迫買賣迅速發展到公然打、砸、搶、開賭場。手段非常殘忍,近萬人受害。1999年至2000年3月,福清市林會建犯罪團夥在福清城關等地連續持槍搶劫8起,案值100余萬元。

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涉外、涉港澳臺黑惡勢力與國內黑惡勢力相互勾結,綁架、勒索、走私等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壹些境外黑社會犯罪分子在商人等掩護下進入內地實施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境內外黑惡勢力相互勾結,多以外商、華僑、企業家等為目標。,采取綁架、搶劫、敲詐等手段。為主要形式,涉及金額大,影響惡劣。此類病例主要在沿海地區,並逐漸向內地蔓延。

從上述案例中,不難看出,黑社會犯罪的客體不僅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且是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黑社會性質犯罪也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犯罪。我國刑法對其他財產犯罪壹般規定了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沒有此規定。因此,只有對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增設財產刑,才能直擊其犯罪目的,從而使刑法的規定更有針對性。

第二,只有增設財產刑,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黑社會犯罪的再生基礎。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壹般都有壹定的經濟實力。他們往往利用自己的經濟實力拉攏、招募社會閑散人員為其效力,或者賄賂黨政幹部尋求保護傘,然後通過壹系列犯罪活動充實和壯大自己的經濟實力,擴大自己的勢力範圍。這個過程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以黑促商,以商養黑”的持續循環。在這個過程中,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呈滾雪球式增長,因此具有很強的再生能力。如果只處罰其領導者和骨幹分子的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沒收黑社會團夥和個人的非法財產,只會導致這個犯罪組織的領導者的組織者升級,很難從根本上取代他們。惡意壟斷和支配市場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重要特征。從查辦案件來看,不少黑惡勢力正在向經濟領域滲透。他們壟斷市場,通過“切片管轄”、強制交割、限制同行經營等手段收取不義之財。為了達到壟斷的目的,對不聽“勸告”的人進行恐嚇和威脅,甚至毆打甚至謀殺。在暴力護航下,形成了壹批“菜霸”、“魚霸”、“沙霸”。沈陽黑社會犯罪頭目劉勇的崛起史,就是壹部“以黑促商,以商養黑”的非法致富史。1995以來,為壟斷黃山牌香煙在沈陽市場的經營權,劉勇多次指使手下對那些不服從命令經營黃山牌香煙的老板進行搶劫、打砸搶,並活活打死壹名香煙老板。1999之後,劉勇的胃口更大了,成立了房地產公司,開始轉向房地產行業。只要他看中了哪塊地,就會用盡各種暴力手段去爭取。對於其他敢跟他叫板的地產商,劉湧先是派手下威脅騷擾。如果對方還是不肯就範,他就在光天化日之下出動打手砸他們的工地,甚至綁架毆打這些開發商。劉勇還通過巨額行賄、不付利息等非法手段從金融機構獲得上億元貸款,從而基本壟斷了沈陽黃金商務區的房地產開發。就這樣,劉勇以嚴密的武裝組織為保障,以殘酷的手段打壓競爭對手,以犯罪行為壟斷市場,為自己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積累了巨額財富,使他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從十幾個人發展到100多人,成為壹個占統治地位的犯罪集團。對於本案而言,如果只對劉勇及其骨幹成員的具體罪行進行宣判,而不清理犯罪集團所擁有的巨額財產——違法所得經調查後依法沒收,勢必造成壹個集團的其他成員成為這些非法財產的繼承者,從而為黑社會組織的再生提供了豐厚的土壤條件。可見,只有對黑社會性質犯罪增設財產刑,才能從源頭上杜絕被摧毀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死灰復燃,從而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第三,設立財產刑是世界各國“反黑”刑事立法中的普遍規定。罰金和沒收財產作為對財產的附加刑,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刑事立法中被廣泛運用。中國修訂後的刑法還擴大了罰金和沒收財產的適用範圍,以更好地適應中國現階段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的需要。合理運用財產刑可以使犯罪分子認識到“犯罪不值得”,對懲罰犯罪,特別是預防和減少犯罪起到積極作用,其社會效果是明顯的。在打擊黑社會犯罪方面,世界各國和地區,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在反黑社會立法中普遍采用罰金和沒收財產。例如,意大利“特別法令”第306條規定,黑手黨在被判刑時無法說明所獲金錢、貨物和資產的來源,或者對財產的控制與其收入明顯不成比例的,予以沒收。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的《有組織犯罪控制法案》規定,對黑社會犯罪處以高額罰款,犯罪所得全部沒收。德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其他國家的法律也有類似規定。我國《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沒有規定財產刑,也沒有規定對來源不能說明的財產如何處理。這樣,我國《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刑罰規定,由於缺乏針對性,影響了嚴懲的效果。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沒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規定財產刑是壹個疏漏。建議刑法第294條補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處以高額罰金的規定,為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罰金按照犯罪分子財產總值判處,不限於司法機關認定的犯罪數額;同時,還應規定對非法所得壹律依法沒收,徹底切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經濟命脈,從根本上遏制其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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