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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政府是怎麽處理文藝地產賠償的?

衡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眾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市房地產管理局設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審計、物價、監察、民政、地稅、工商、國資、信訪、公安、城管、環境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各市區人民政府設立非營利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其業務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管理,受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當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規定的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建設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征收申請書;

(二)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

(五)屬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改造項目的,還應當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認。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市房屋征收部門的認定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劃定項目房屋征收範圍。

第十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對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成新、建築面積、裝修及附屬設施等情況進行調查。,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和依據《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法制、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價格、環境資源保護、文物保護、信訪、維穩、房屋征收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征收範圍內發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的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項目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牽頭,公安、民政、社保、信訪、維穩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社區參與論證並出具書面報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10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房屋征收的有關情況和征求意見後確定的補償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在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範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期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依法征收房屋的,依法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並公告後,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不當增加補償費;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商、稅務、房產等相關管理部門。對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中止上述相關程序。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自確定征收範圍之日起不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人民政府財政投資項目征收補償資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和管理,並設立征收補償專用賬戶,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財政審查報告確定的標準,在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前將征收補償資金全額存入該賬戶,市財政部門應根據房屋征收工作啟動和項目實施征收補償的實際需要,及時將資金撥付給市房屋征收部門具體使用。建設業主單位或項目準備單位的自籌資金項目,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在征收決定發布前足額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門設立的征收與補償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並接受市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被征收房屋是個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不享受住房保障的,給予優先住房保障。優先為被征收人提供便利、優質的保障性住房,優先安排輪候時間,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作出征收決定時,為被征收人提供特定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條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原用途和性質為居住用房,現作為非居住用房使用,需取得城鄉規劃部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房屋征收評估時間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市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相應資質進行檢查,並向全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專業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應當自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公開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將選擇結果書面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協商不成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主持,邀請被征收人代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代表、社區代表參加,經公證員公證,公開抽簽選定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通過協商或者公開抽簽方式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進行委托。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條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由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開發、建築面積、裝修及附屬設施等情況,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二十壹條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被征收房屋與被征收人的市場評估價格計算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選擇在改造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且改造或附近地段有新房進行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改造地段或附近地段提供房屋。

如果確實無法在改建區或者就近安置,可以異地安置。

第二十二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如非住宅房屋不能按規劃在被征收區域內建設,原則上實行壹次性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收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或壹次性安置每戶支付1000元,屬於過渡安置的每戶支付200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助費,貨幣補償或壹次性安置的按每平方米8元支付,過渡安置的按每平方米16元支付。但工礦企業、商場等搬遷設備較多,或者有無法搬遷、無法恢復的設備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評估確定價值,作為補償依據。雙方不能就委托事宜達成壹致或被征收人拒絕選擇資產評估公司的,任何壹方均可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房屋征收部門主持,通過公開抽簽確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第二十四條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安排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單價)的6‰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月每平方米臨時安置補助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者倉儲等。,被征收人自行安排過渡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單價)的7‰每月支付每平方米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對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並在房屋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給予每套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1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勵。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給予壹次性獎勵5000元。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範圍內的建築物進行調查,對未依法登記的建築物,由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通知城鄉規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確認,並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認定結果。

對違法建築,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城管、城鄉規劃等部門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先補償是指房屋征收當事人就房屋征收補償達成協議並簽訂協議,履行了相關支付義務,或者雖未達成協議,但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作出貨幣補償決定的,補償資金已全部存入專用賬戶;作出產權調換決定的,已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三十壹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錯誤的估價報告的,根據國務院《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6.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縣(市)、南嶽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原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房屋,並按原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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