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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動物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人工飼養和合法捕獲的畜禽及其他動物。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免疫為主,綜合防治,突出重點,全程監管,確保安全。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防疫基礎工作,完善基層動物防疫組織和隊伍建設,指導和幫助其開展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情防控公共服務體系,配備動物防疫公益性服務人員,開展動物防疫工作。

社區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督促、指導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疫情預防、控制、撲滅、監測、追溯體系建設、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動物及動物產品禁用物質監測、基層防疫隊伍培訓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和實施基層動物防疫人員引進、培訓和生活津貼保障制度,對長期在基層服務的動物防疫人員在就業、職稱評定、晉升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每年安排資金用於鄉、鎮、村動物防疫人員實用技術培訓。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檢疫監督、突發重大疫情應急管理和基層防疫隊伍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產品安全、獸藥等投入品的監管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培訓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相關技術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動物防疫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先進適用的科研成果,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的應用研究,提高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的動物防疫意識,增強動物疫情防控能力。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分類管理制度,結合本省動物疫病流行情況,確定並公布本省管理的重點動物疫病種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強制免疫計劃和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流行情況,提出強制免疫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組織、督促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備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落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消毒等措施,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程序、密度和質量。

飼養散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並配合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強制免疫。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強制免疫計劃,做好相關疫苗的采購、儲存、運輸、調撥和使用管理工作,開展疫苗質量和免疫效果監測。第十二條實行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動物疫病區或者無動物疫病生物安全隔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區域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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