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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 並參照《規章備案審查辦法》和司法解釋,結合本省實際,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壹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文件。第四條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堅持我國* * *產黨的領導,維護法制統壹,堅持有令必行、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依法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以下簡稱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高規範性文件制定水平。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研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備案審查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有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三)負責規範性文件和報送備案的審查要求的接收、登記、研究、處理建議、分發、處理、備案、信息收集和研究;

(四)負責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工作機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五)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組織、協調、聯系、服務和指導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實行備案審查聯動機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的協作,加強與同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機構的協調。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機構保持密切聯系,加強業務指導。第二章立案準備第八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及其說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規定、辦法、細則和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和指導監察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等規範性文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指導審判和檢察工作的規定、辦法、細則、意見、會議紀要、指引等規範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授權的配套規範性文件;

(六)依法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第九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及其說明;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三)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依法應當報送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有解釋權的機關對設區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解釋,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制定機關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時,符合統壹格式標準和要求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應當壹並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包括備案報告、政府令或公告、規範性文件及其說明(以下簡稱備案文件)。電子文件應當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和備案審查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交。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外的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具體工作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報送和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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