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和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第四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美觀整潔、安全環保的原則。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的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並與周邊城市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第五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第七條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引導協會成員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規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違反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城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或經營者有義務參與應急響應,並按要求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第二章規劃與管理第十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精神文明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禁放區、限制區和展示區,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總量、類型和設置密度。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應當規劃壹定比例的公共戶外廣告設施。第十壹條縣級市(區)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規劃,編制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經市城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詳細規劃應當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類型、位置和規格。第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市容、規劃、環保、安全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會同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第十三條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編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草案予以公示,並通過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廣告行業組織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天。
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經批準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全文公布,並答復廣告行業組織和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第十四條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經批準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進行修改。第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或者區域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誌、交通標誌、交通執勤哨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
(2)道路護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墻)、道路防撞墻、隔聲窗(墻);
(3)主次幹道(帶)布局;
(四)碰撞橋梁及其墻體和隔聲窗(墻);
(五)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頂部的;
(六)在城市建成區建設高層廣告設施;
(七)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地點或者區域;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地點或者區域。
前款第(四)、(五)、(六)項已經許可的戶外廣告設施,可以在許可期限內繼續保留。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和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使用;
(二)噪聲汙染、光汙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至道路上方或者橫跨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損壞綠地;
(六)妨礙通風、采光、交通等相鄰當事人權利的;
(七)影響人身或財產安全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