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園、林地和公路綠化帶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將園林綠化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第四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綠化部門)是本市園林綠化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的統籌協調、指導、考核、監督和綜合統計,並組織制定相關技術規範。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園林綠化部門”)在市園林綠化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所屬的園林綠化專業管理單位按照規定權限具體負責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建設、交通、林業、水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園林綠化相關工作。第五條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堅持綠化與美化相協調、生態、景觀與文化相統壹,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以文化建園、建設與管理並重、嚴格保護的原則。第六條園林綠化應當充分挖掘廈門的人文元素和歷史文脈,因地制宜設置雕塑、園林小品等設施,提高園林綠化的文化品位和內涵,體現廈門的歷史文化底蘊。第七條園林綠化應當保護和利用原始山體、濕地、沿海地區、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資源,形成具有廈門地域歷史文化特色的生態園林。第八條園林綠化應當四季常青,四季變化,四季有花,突出特色。
園林綠化植物的選擇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優先采用鄉土植物、行道樹和抗風樹,註重梧桐、三角梅等城市樹木和花卉的種植,適當選擇珍貴樹木,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開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園林綠化科學研究,加強植物物種的保護和引種,加強珍稀瀕危植物的保護,促進植物品種改良和生態資源多樣化,推廣園林綠化病蟲害防治技術,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轉化。第十條鼓勵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農村園林綠化建設,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和技術支持。
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園林綠化建設。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園林綠化環境的權利和保護園林綠化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園林綠化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規劃部門和市園林綠化部門共同編制園林綠化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將園林綠化指標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進行管理。
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合理安排適合本市人口和面積的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建成區綠地率、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和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應高於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並符合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經批準的園林綠化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並按照原程序報批。第十三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園林綠化規劃編制區域園林綠化導則,向社會征求意見後公布。
景觀規劃建設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加強濕地資源保護,滿足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要求。第十四條市規劃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會同市園林綠化部門,根據園林綠化規劃確定綠化控制線範圍。
綠地範圍控制線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已公布的綠地範圍控制線不得調整,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園林綠化規劃的修改;
(二)市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的需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的情形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的,不得減少規劃綠地面積。因綠地範圍控制線調整確需減少規劃綠地面積的,新增規劃綠地在規劃管理單位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