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湖北省消防管理規定

湖北省消防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管理。第三條消防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保障消防設施滿足實際需要。第五條公安消防監督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

城建(含計劃)、規劃、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做好消防工作。

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做好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解放軍營房、軍事設施、國有森林、礦山、鐵路、民航的消防工作,由主管部門監督,公安消防部門協助。第七每年11.9是省火日。第二章消防組織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領導機構,各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地區、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九條下列單位和場所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站):

(壹)火災危險性高、遠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

(2)企業集中、集市貿易規模較大的鄉鎮;

(三)重要港口、碼頭、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

(四)專用倉庫、儲油或儲氣基地;

(五)被國家列為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築的管理和使用單位;

(六)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認為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站)的其他單位和場所。

專職消防隊可以由壹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相鄰的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企業事業單位撤銷專職消防隊,必須征得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同意。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誌願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組織。第十壹條各種形式的消防隊在能源上應受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指導,在火災撲救中接受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統壹調度和指揮。第三章消防第十二條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消防的規定,做好本部門的消防工作。

各單位應建立和落實消防管理制度,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經常進行自檢,自覺接受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第十三條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承包方、承租方應對承包、租賃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第十四條單位應當對其人員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教育。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家長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消防知識教育。第十五條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嚴禁違章接電線和任意增加負荷或改變安全裝置。第十六條防火是公民的義務。公民應當對自己的崗位和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有權對他人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第十七條街道和其他消防通道必須保證消防車輛的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集貿市場和商業攤點的設置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十八條各類公共場所、倉庫、高層和地下建築的管理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第十九條舉辦各類大型集會、展覽、展銷、比賽、演出等活動,必須制定並落實防火措施和滅火疏散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第二十條消防管理人員、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和維修人員、固定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消防產品維修和檢驗人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電工、油漆工、電焊工等。應當接受有關方面組織的消防培訓,並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第二十壹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消防安全負全責。設計單位和人員應嚴格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進行設計,並認真進行自查。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消防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變更。

重點工程應編制防火設計說明書。消防設施和器材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工程預算。

  • 上一篇:合租合同怎麽寫?租房合同糾紛及解決方法?
  • 下一篇:匯鑫服務貸款匯鑫貸款有限公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