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021修訂)

湖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生產生活受到影響的人員,及時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物、飲用水、衣物、取暖、安全住所、醫療救治、防疫等基本生活需求。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應當高效有序,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和災民自救的原則,結合經濟結構調整、生態文明建設和扶貧工作,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第四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減災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市、縣減災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聯動協作機制,加強各級減災委之間、同級減災委成員單位之間、相鄰行政區域之間的聯動協作,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自然災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衛生、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信息報告、前期處置、應急自救等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等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基金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設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基地。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知識普及活動。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學生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公益性宣傳。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和誌願服務,開展防災、救災、恢復和重建活動。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防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減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制定防災減災中長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重大工程建設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災減災的標準和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建設防災減災基礎工程,提高防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在區域性幹旱地區,應采取修建引水工程、發展水利設施、增加旱地作物等措施,充分利用河流、湖泊等水源,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及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和修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通信、應急決策和應急調度能力建設,利用公共通信網絡資源和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持系統,形成功能齊全、運轉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災害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分析評估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所需裝備的品種、數量和技術參數,配備必要的作業防護、應急通信、應急運輸、音像錄制等救災裝備。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氣象、地震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站網建設,對自然災害進行實時監測預警,及時向本級減災委報告災害預警信息,並通報預警區域的減災委。

減災委應當及時分析評估預警預報信息,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預警響應,采取相應的預警措施,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風險預警,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準備。

  • 上一篇: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解試行規則
  • 下一篇:急求國外對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