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煙花爆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通過建立行業自律和引導機制,規範和約束行業行為,實現行業自主經營和協調發展。
第三條凡承認並加入本公約的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管理的組織和個人,均應自覺遵守本公約,如有違反,可在公約框架內協調解決。
第二章職業道德
第四條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行業利益,促進煙花爆竹行業健康、有序、科學發展。
第五條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經營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六條維護產業政策,促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改進生產經營方式,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推進生產流通現代化。
第七條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優質服務;倡導企業間相互尊重、互利合作,積極開展雙邊或多邊聯盟;有效維護行業聲譽,樹立良好的企業和行業形象。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合法、有序、公平的競爭,反對和抵制任何不正當競爭。
第三章貿易行為
第九條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排放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
第十條在生產經營中,鼓勵適度集中、科學規劃、定點定向、統壹標識、連鎖經營、明碼標價,有利於安全管理、經濟運行和合理競爭。
第十壹條不得實施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1.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誇大宣傳本企業或產品;散布虛假信息或暗箱操作,損害競爭對手企業或產品形象;
2.通過賄賂等手段取得生產銷售權的;?
3.以劣質低價、在公開報價基礎上大幅降價、低於成本價和最低保護價等手段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4、過度行使“統壹集中管理”的權限;?
5.過度行使“屬地管轄”權限;?
6.利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依靠政府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營造有利於政策法規結合、行業自律、輿論監督和群眾參與的市場監管體系,維護和改善市場秩序。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協會應當本著“自我約束、民主協商、相互監督、相互協調”的原則,加強對會員和公約締約方權益的保護和對其行為的監督。
第十四條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鞭炮煙花專業委員會、地方協會和承包單位有義務大力宣傳本公約,自覺遵守並保證本公約的實施。
第十五條本公約締約方的權益受到其他非締約方侵害時,可以向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煙花爆竹專業委員會和地方協會申訴,尋求幫助。被請求方有義務通過積極工作幫助協調。
第十六條非本公約締約方的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就執行本公約中出現的問題,向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煙花爆竹專業委員會和地方協會尋求幫助和指導,但在處理這些問題時不受本公約保護和限制。
第十七條承包方應自覺接受行業各界的監督和批評,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十八條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由全國煙花爆竹行業協會自律大會推薦全國煙花爆竹行業協會自律協調指導小組,協調指導小組對本公約範圍內的行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表彰或協調意見,對公約實施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總結。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對模範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每年予以表彰,並在行業內通報。具體可授予誠信經營、安全管理、科技創新等榮譽稱號,並通過媒體進行宣傳。
第二十條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內部通報、公開曝光等措施。,並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及時譴責行業,並通過媒體進行宣傳。對承包單位和個人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應取消其參加公約的權利,並建議有關部門撤銷其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全國煙花行業協會自律會議是本公約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壹次。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鞭炮煙花專業委員會是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本公約的組織實施和相關會議的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公約各成員單位有權對公約實施機構實施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第二十三條本公約經公約主辦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簽字後生效,並由公約實施機構在生效後30日內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在本公約生效期間,經本公約十分之壹以上成員單位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對本公約進行修正。
第二十五條國內從事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和科研的單位和個人,自覺接受本公約自律規則的,經全國煙花爆竹行業自律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成為正式成員單位;本公約成員單位有退出本公約的自由,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全國煙花行業自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公約由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煙花爆竹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公約與國家政策法規不壹致的,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湖北省保險行業協會自律公約
長沙市房屋裝飾行業協會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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