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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2020年修正)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病原微生物、動植物。

本條例所稱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是指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及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子、藥材、水果、盆景及其他林產品。第三條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檢疫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科學防治、依法治理、促進健康的方針。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制度和責任體系,組織和動員有關社會力量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的宣傳工作,組織本轄區的村民委員會和林業生產經營者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法律法規的宣傳,建立健全防治檢疫制度,完善森林病蟲害監測預警系統。 具體組織和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法律法規的行為。

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郵政、城市園林、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基層林業工作站和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負責所轄區域內林業有害生物預測預報和防治的具體工作,協助做好林業有害生物檢疫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防治技術和設備上支持林農建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合作組織。

鼓勵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社會防治機構參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開展有償防治服務。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檢疫的科學研究,引進、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提高防治和檢疫的科學技術水平。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應當推廣新技術、新藥劑,提倡使用生物、仿生藥劑等無公害藥劑,保障人畜安全,保護有益生物,防止環境汙染。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在林業有害生物經常發生的地區,應實施以造林措施為主,生物、化學和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態環境,提高森林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森林經營者應當選擇優良品種、壯苗和適宜造林的樹木,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分布情況,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點,配備符合相應資質的預報員,劃定預報責任區,實施動態監測。

預防檢疫機構應當組織基層林業工作站和林木經營者對監測點的有害生物進行監測、調查和綜合分析,提出防治方案,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移動、損毀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點的監測設備;因建設確需搬遷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點的,應當征求當地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搬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趨勢預報。第十二條森林、林木經營者和管理單位負責森林、林木的管護和病蟲害防治;森林權屬有爭議的,在權屬確定前,由爭議雙方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森林病蟲害防治責任;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爭議雙方的上壹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森林、林木經營者和管護單位發現突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應當在48小時內向當地林業工作站、預防檢疫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預防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48小時內組織核實,提出處理方案,並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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