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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充分利用社會專業機構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選擇專業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確保施工安全,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的制度。第三條鼓勵和倡導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推進代建制的實施。第四條下列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可以作為實行代建制的重點:

(壹)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樓等建設項目;

(二)科學研究、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

(三)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生態治理等公共工程項目。第五條政府投資資金主要包括:

(壹)財政預算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基金)和其他投資資金;

(二)非稅收入中用於建設投資的資金;

(三)需要由財政資金歸還的政府信用擔保和債務建設資金。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代建制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實行政府投資代建制的項目可以采取全過程代建或分階段代建的方式。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確定代建方式。

前款所稱全過程代建,是指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準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代建管理;階段代建是指項目從初步設計批準到竣工驗收的階段代建管理。第八條代建單位應當具備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總承包、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咨詢、房地產開發等壹項或多項資質。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設業務:

(壹)被依法責令停業;

(二)近三年內所承擔的項目發生過重大以上事故的;

(三)近三年內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約等不良記錄。第十條采用全過程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負責以下事項:

(壹)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二)依法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負責工程合同的談判和簽訂,並將招標情況和簽訂的合同報發展改革、財政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三)辦理規劃、用地、拆遷、建設、環保、消防、人防、園林、市政等相關審批手續;

(四)會同使用單位根據項目進度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並按月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使用單位報送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五)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組織工程驗收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六)編制工程結算表和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七)整理、匯編移交項目的相關資料。

采用分期建設方式的,代理人應當在前款初步設計批準後辦理。第十壹條整體施工法中,使用單位負責處理下列事項:

(壹)提出項目建設性質、建設規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並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三)協助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

(四)監督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投標;

(五)會同建設單位編制年度投資和基建支出預算計劃,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向財政部門申請年度資金支出預算和資金撥付;

(六)籌集自籌資金;

(七)監督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和資金使用,參與工程驗收。

分期代建的,除辦理前款規定的事項外,用戶還應負責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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