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植物園,是指設有活體植物采集區,並在采集區內開展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科普教育、植物開發利用等活動的園林。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植物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會同林業和農業、科學技術、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植物園的監督管理工作;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植物園的日常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植物資源分布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省植物園發展規劃。
植物園的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五條設立植物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區域性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植物種質資源;
(二)有固定的面積和適宜活體植物采集、保存和展示的環境,能夠實現園區主體功能分區建設;
(三)具有植物引種馴化、遷地保護基礎和相應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四)有符合面積要求且無權屬爭議的土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設立植物園,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收到相關材料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論證,提出審核意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建設植物園應當編制建設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植物園內不得修建與植物園建設規劃和植物保護要求不符的建築物和設施;已經建成的,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植物園開展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等公益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合資、合作、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植物園建設。第九條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植物資源的遷地保護工作,制定科學的引種計劃,建立植物種質資源的遷地保護平臺和實驗平臺,重點保護珍稀、瀕危、極小種群等野生植物。
在引種過程中,采集國家壹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或者珍貴野生植物的,應當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采集證。第十條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植物科學研究,培育新的優良植物品種,推廣植物新品種、新技術。
鼓勵植物園建立植物資源信息平臺,建設數字植物園,實現資源信息共享,服務科學研究。第十壹條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植物與人居、植物與人類健康、植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安全等科普教育活動。,向公眾傳播植物知識和生態文化,提高公眾生態文明素質。第十二條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園內的古樹名木、珍稀瀕危植物等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植物進行登記和標記,建立檔案,制定保護措施。第十三條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做好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編制防治應急預案,采取科學防治措施。第十四條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劃定禁火區和森林防火責任區,設置防火設施和防火標誌,消除火災隱患。第十五條植物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安全防護,設置警示標誌,保證設施完好,維護園內秩序,保障人員安全。第十六條進入植物園從事科研、教學、考察、拍攝等活動,應當經植物園管理單位批準。第十七條植物園管理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利用公園內植物資源開展觀光遊覽等服務的收入,應當用於植物園內的物種保護、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
植物園內禁止開展前款規定以外的有償服務。第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害植物園的行為:
(壹)在植物園內進行采石、采礦、開荒、葬墳等破壞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損壞植物園圍墻、界限、標誌或者擅自拆除界限、標誌;
(三)擅自在植物園內采摘種子、花卉、苗木和藥材;
(四)在植物園內的植物或者設施上塗寫、刻畫;
(五)在禁火區用火;
(六)向植物園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和生活汙水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