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基層黨的建設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湖南省實際,湖南省住建廳制定了《湖南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細則》(以下簡稱165438+10月29日,省住建廳發布了細則。
實行在職黨員社區登記制度。
細則明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社區(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以下簡稱物業小區黨組織),接受社區(村)黨組織的領導和工作安排,構建“街道(鄉鎮)黨委-社區(村)黨組織-物業小區黨支部-樓黨組”四級組織架構,建立健全聯動體系,開展黨務活動。
實行在職黨員向社區報告制度,引導作為業主之壹的黨員通過法定程序成為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督委員會委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依法履行職責。推進交叉任職,鼓勵具有黨員身份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成員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擔任物業小區黨組織兼職成員,加強對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政治引導,強化監督執紀作用,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業主自治、小區建設和小區治理的有機統壹。
細則所稱所有權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規定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根據細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黨組織或居委會代表、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組成。籌備組人數應為七至十三人的奇數,其中業主人數不得少於50%。條件成熟時,可邀請物業小區黨組織成員、轄區民警、司法所代表或村(居)法律顧問參加籌備組。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可以設立候補業主,候補業主人數不得超過籌備組業主人數。
籌備組業主成員和籌備組候補業主應當符合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條件,並按照下列步驟選舉產生:
業主自薦或者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
居(村)委會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等方式,聽取社區(村)黨組織、物業小區黨組織和業主的意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征求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組織轄區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等單位確定。
鼓勵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或在職公職人員、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參選籌備組成員和籌備組候補成員。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組織業主選舉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可以由業主自行推薦,也可以由籌備組推薦,或者由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業主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自然人可以參加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籌備組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條件,對候選人的資格進行核實,並根據物業規模、產權份額、委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社區辦公用房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且登記在居(村)委會名下的,社區可指定壹名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競選業主委員會。
鼓勵業主中的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選舉產生。
細則規定,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壹人的單數組成,其中主任壹人,副主任壹至二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具體人數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確定。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產生後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材料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書面告知居(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培訓。
業主監督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超過500人的,鼓勵業主大會成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監督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監督委員會成員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轄區公安幹警、社區(村)黨組織或者物業小區黨組織成員、居(村)委會負責人、業主、物業使用人等組成。,以五至七人為奇數。業主監督委員會的具體人數和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的比例由業主大會確定。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
細則還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物業管理政策法規宣傳教育活動,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召開業主大會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未履行組織會議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在15日內召開;逾期不召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