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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比爾·勞》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二章匯票第十九條匯票由出票人簽發,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付款。

向收款人或持有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二十條票據簽發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並有分支機構。

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以欺騙銀行或其他匯票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壹)標明“草稿”字樣;

(2)無條件支付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的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發行日期;

(7)出票人簽名蓋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匯票無效。

第二十三條匯票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應當見票即付。

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地、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地、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第二十四條。匯票可以記載本法規定的出票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

項目對匯票沒有影響。

第二十五條付款日期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之壹記載:

(1)見票即付;

(2)固定日期支付;

(3)出票後定期付款;

(4)見票後定期付款。

前款規定的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

第二十六條出票人簽發匯票後,應當承擔保證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

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規定的金額。

金額和費用。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

鍛煉身體。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票據和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時,可以附加便利貼並粘貼。

在賬單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壹聯旅客應在匯票和粘單的聯次處簽名。

第二十九條背書由背書人簽名,並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匯票背書轉讓或者背書轉讓他人匯票權利的,必須

記錄被背書人的姓名。

第三十壹條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通過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

匯票權利;未經背書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匯票,應當依法提供證明其匯票權利的證據。

李。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票據轉讓中被轉讓票據的背書人和被轉讓票據的被背書人。

匯票上的人的簽名依次相連。

第三十二條匯票以背書轉讓的,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後繼當事人是指在票據簽名人之後簽名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三十三條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是匯票上的條件。

有效性。

轉讓部分匯票金額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個以上的人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然後背書轉讓的,正本

背書人對其後的被背書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為行使委托。

起草權。但是,被背書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

質押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

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第三十七條背書人背書轉讓匯票後,保證其繼承人所持匯票的承兌和付款。

的責任。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時,背書人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條規定的債務。

第71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第三十八條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九條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

向受票人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第四十條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0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

表示接受。

匯票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

第四十壹條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

3天內接受或拒絕接受。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回單。收據

匯票之提示及承兌日期應清楚列明並簽名。

第四十二條付款人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

並簽字;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前條第壹款規定期限的最後壹日為承兌日期。

第四十三條付款人應當無條件承兌匯票;附條件承兌的,視為拒絕承兌。

第四十四條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第四十五條保證人可以對匯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應當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人擔任。

第四十六條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本票上記載下列事項:

(a)“保證”字樣;

(二)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字蓋章。

第四十七條保證人未在匯票或者本票上記載前條第(三)項內容的,為承兌匯票。

,承兌人是保證人;如匯票不獲承兌,出票人是擔保人。

保證人未在匯票或者本票上記載前條第(四)項內容的,出票日為保證日。

第四十八條擔保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匯票的保證責任。

第四十九條保證人對依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責任。

。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不足而無效。

第五十條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起草

期滿未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第五十壹條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主張權利。第五十三條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匯票,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期、出票後定期或見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到期日為10天。

提示承兌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在作出解釋後,仍應當

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時。

付款人通過委托代收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

付款。

第五十四條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五十五條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匯票上簽名,並將匯票交給付款人。保持

出票人委托銀行收款的,受委托銀行將收取的票據金額劃入持票人賬戶,視為簽收。

拿去吧。

第五十六條持票人委托的代收行的責任,限於按照匯票記載的事項付款。

將金額轉入持有人賬戶。

受付款人委托的付款行的責任,僅限於根據匯票記載的事項,從付款人的賬戶支付匯票款項。

金額。

第五十七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性

出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惡意付款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

如果在到期日前付款,付款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應當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率,以人民幣支付。

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十條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匯票債務人的債務即告解除。第六十壹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匯票提起訴訟。

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信息。

證明

如果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簽發拒絕證書。

或者出具退款理由。未出具拒簽證明或退款理由的,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責任。

第六十三條持票人不得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潛逃或者其他原因而被拒絕。

無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相關證明。

第六十四條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應當

法律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它具有拒絕證明的效果。

第六十五條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或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

如果他在法律上證明了這壹點,他就失去了對前任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承擔責任。

第六十六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前任拒絕的理由;其前身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

是第壹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匯票的各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由於通知延至其前身或

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責任,但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通知在規定期限內郵寄到法定地址或者約定地址的,視為通知已經發出。

第六十七條依照前條第壹款規定作出的書面通知,應當記載匯票的主要內容。

並解釋該票據已被拒付。

第六十八條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按照匯票債務人的順序,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任何壹人、數人或全部行使票據權利。

追索權。

持票人對壹個或者多個匯票債務人有追索權的,仍可以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主張權利。

行使追索權。清償債務後,被追索人享有與持票人同等的權利。

第六十九條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沒有追索權。如執票人是背書人,則

後繼方沒有追索權。

第七十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至結算日。

按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簽證明和簽發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簽發收到的利息。

和費用收據。

第七十壹條被追索權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後,可以向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要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的權利:

(壹)清償總額;

(二)前款所稱金額,自結算之日起至追索結算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

計算利息;

(3)發出通知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人被清償時,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

利息和費用收據。

第七十二條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條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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