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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加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

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現代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對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互聯網衍生的問題成為政府監管的重要對象。同時,互聯網提供的便利也成為政府監管應該充分利用的資源和優勢。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執法,不斷提高政府監管執法水平,已成為建設數字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務。

壹是發展“互聯網+”監管執法

在現代社會中,政府監管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對具有社會價值的活動進行相應的管理和規範,通過糾正違法行為、促進和鼓勵良好行為來達到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雖然有些監督執法方式有其普遍性,但由於時代的生活和活動環境不同,也會有具有時代特征的活動方式和組織方式,必然會形成適應時代的新的監督方式和執法方式。

近年來,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已經深度融入我國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極大地影響和改變著經濟社會的運行方式和人們的生活方式,也進壹步深刻地影響著政府的監管執法。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對政府監管執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互聯網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創造了監管執法的新領域,需要政府的跟進和介入;二是互聯網的發展和應用改變了傳統的經濟和生活方式,政府的監管和執法需要相應調整或改變;第三,網絡的發展和應用促進了技術創新,為政府提供了更有效的監管和執法手段。正是互聯網的影響力,使得“互聯網+”率先成為經濟社會各領域的發展需求,努力將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各領域深度融合,從而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在提高了實體經濟的創新力和生產力之後,“互聯網+”監管執法逐漸成為政府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充分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帶來的積極作用和價值,提高政府監管執法的能力和有效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抓手,不斷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作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環節。2018國務院常務會議把建設“互聯網+”監管體系作為推進政府監管規範化、精準化、智能化的重要要求。2021《政府工作報告》明確將大力推進“互聯網+”監管,提升監管能力作為重點工作。2021年8月,中國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綱要(2021-2025)》(以下簡稱《綱要》)改進和提高了法治政府的規範要求,使現有的“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格、公開公正、廉潔高效”。除了突出人民性,新標準還突出了智能化的要求,將“智能、高效”作為應對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發展對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在此基礎上,《綱要》明確完善以“雙隨機、壹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礎,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從而將“互聯網+”的監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成立。對全市轄區內特定類型涉互聯網壹審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探索建立適應互聯網時代的審判模式,推進起訴、調解、立案、審判、判決、執行等訴訟全過程。

二、“互聯網+”監管執法的內涵

“互聯網+”監管執法依托互聯網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通過監管執法信息的整合和新型監管手段的運用,促進監管過程全程記錄、監管聯動和監管數據分析,提高事中事後監管的規範性、準確性和智能化,實現監管執法智能化。因此,“互聯網+”監管執法有著豐富的內涵和寓意。它不僅是壹種新的監管執法方式,也是壹種新的平臺和機制。

監管執法的新方式。“互聯網+”監管執法提供了壹種新的監管執法方式。借助技術手段,可以實施違法線索自動發現、遠程取證等遠程監管。可利用業務信息系統、執法檢查移動終端等信息化工具實施移動監管、預警防範等非現場監管。這些已經在實踐中開展並將在今後繼續探索的新的監督方式,不僅可以為行政執法提供直觀可靠的證據和支持,也有助於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員“人少事多”的問題。

新的監管執法支持。“互聯網+”監管執法為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提供了新的監管執法支撐。通過信息技術、設備配置和應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可以通過移動行政執法終端、執法記錄儀、全網通對講機等,使行政監督執法更加智能、便捷,有利於提高監督執法效率,保障公平、公正、廉潔執法。

新的監管和執法機制。“互聯網+”監管執法的目的是推進全國統壹的“互聯網+”監管體系建設,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實現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監管執法平臺數據的銜接,實現執法基礎數據、執法流程流轉和執法信息公開的銜接。更重要的是,“互聯網+”監管執法為打破行政監管執法區域、領域、部門之間的壁壘創造了條件,為監管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互通、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奠定了堅實基礎,從而減少了多頭執法、重復檢查、推諉扯皮等問題,也有助於促進部門間、地區間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壹個新的監管執行平臺。“互聯網+”監察執法旨在構建覆蓋行政監察執法的體系,包括行政監察執法可視化、綜合統計分析、監察事件跟蹤分析、監察效能評估等。這些內容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各級行政機關對行政監督執法決策的使用需求,提高行政監督執法決策分析水平。

第三,為“互聯網+”監管執法創造條件

近年來,在中央和國家層面的重視和推動下,許多地方和部門在“互聯網+”監管執法方面進行了許多積極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大進展,為推進法治政府和數字政府建設提供了有益經驗。“互聯網+”監管執法既是壹項系統工程,也是壹項持續工程,需要不斷更新理念,加強組織保障,提供技術、法律和政策支持。

觀念轉變。行政監察執法需要與時俱進。相對於技術轉型升級、經濟社會活動變化等監督執法領域和對象的發展,行政監督執法相對滯後,符合行政監督執法的特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監管和執法是消極的。由於監督執法範圍的擴大,新問題的出現,新技術的應用,行政監督執法必然要做出反應。因此,行政監管執法不能拘泥於傳統的監管執法理念、方式和方法,而需要根據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采用新的監管執法方式。

技術支持。實施“互聯網+”監管執法需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將各地區、各部門的監管系統連接起來,因此需要強有力的技術支撐。這不僅意味著在行政監督和執法中應用現有的技術創新,還意味著實現技術標準的統壹和集成。目前,互聯網+中監管執法的障礙是行政監管數據互聯互通、數據享用意願低、推廣力度不夠,進壹步影響了互聯網+中監管執法的推廣。因此,“互聯網+”監管執法平臺和系統的建設需要統壹、系統的規劃,要充分、有機的銜接和融合。

安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引入、廣泛應用和積極作用是建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的。由於新技術、新應用不可避免地面臨更加復雜的網絡安全環境,或帶來新的問題和挑戰,“互聯網+”的監管執法必須關註和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註意保護新環境下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充分保護國家主權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三條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的原則,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網絡安全人才培養,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防護能力。

第四條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絡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絡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絡安全方針、任務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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