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指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應當權屬清晰、無爭議;交易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轉讓交易的真實意願;流出方必須是產權持有人或產權持有人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流轉交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環境保護規劃、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壹體化建設規劃等政策法規。
此外,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的交易類型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通過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未承包出去的土地的經營權;依法可以交易的其他四類土地。
為避免集體土地流轉中出現不公開、不透明或侵害農民權益等問題,規範特別提出,集體組織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民經營權統壹流轉時,應當有書面委托書;集體土地經營權未承包時,需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的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就《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範(試行)》答記者問:
近日,農業部發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記者就此采訪了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洪宇。
記者:《準則》的制定背景是什麽?
張洪宇:近年來,隨著土地經營權流轉規模的不斷擴大,三分之壹以上的承包土地流轉出去了,每年流轉面積4000多萬畝,涉及幾百萬承包農戶。因此,建立和完善安全有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對於維護廣大農民和新型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適度規模經營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按照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要求,在農業部的指導下,各地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加強縣鄉土地流轉市場建設,對促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揮了巨大作用。截至年底,1231個縣(市)、17826個鄉鎮建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覆蓋了全國約43%的縣級行政區劃,流轉合同簽訂率達到67.8%。但在實踐中,各地土地流轉市場發展不平衡,有的運行時間長、交易相對規範;有的剛剛起步,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國務院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614號)提出,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範,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農業部也將這項工作列入重點工作。今年以來,我們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會同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武漢農村產權交易所、山西土地流轉工作站、土流網、國土資源網等有關單位起草了初稿,征求了30個省份(西藏除外)省級農村承包土地管理部門以及中央農辦、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的意見。經農業部第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該規範。
記者:《規範》調整的主要範圍是什麽?
張洪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是壹個按照市場規則為流轉雙方提供服務的平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明確指出,這類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營利性組織,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實踐中,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大多是依托農業系統管理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也有壹些是民營企業借助互聯網設立的流轉交易平臺。因此,該規範被定位為工作指導文件,而不是強制性和約束性的部門規章,目的是為各地提供參考文本。在此基礎上,各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完善相關內容,進壹步完善相關工作規則,引導土地經營權公開、公平、規範流轉。
記者:代碼涉及哪些主體和客體?
張洪宇:該規範充分吸收了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現有的交易程序,是根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程序制定的,主要遵循“申請——進場交易——簽訂合同——配套服務”的順序。根據《規範》,交易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交易條件應是交易對象權屬清晰、無爭議,交易雙方有轉讓交易的真實意願,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要求。交易品種包括以家庭承包等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以及未由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出去的土地經營權,以及其他可以依法轉讓交易的土地經營權。
記者:實踐中,壹些集體土地流轉不公開透明,容易引發糾紛。守則有哪些規定?
張洪宇:實踐中,集體對外流轉土地的情況並不少見,整村整組流轉土地的情況也不少見。壹方面,集體統壹的土地流轉為農民提高議價能力、爭取更大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也降低了流入方的交易成本,大大提高了土地流轉交易效率;另壹方面,土地集體流轉時,少數基層幹部私下授受,謀取私利,侵害了農民合法的土地權益,影響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流入方進場時,《規範》特別提出,集體組織農戶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經營權統壹流轉時,應當有書面委托書;集體土地經營權未承包時,需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署的同意流轉土地的書面證明。
記者:目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現象比較突出。守則中是否有相關考慮?
張洪宇:近年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工商資本租賃農地下鄉發展趨勢加快,流入企業的農戶承包土地面積達到4600萬畝,占土地流轉總面積的10.4%。壹方面,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可以帶來資金、技術和先進的商業模式,加快傳統農業的改造和現代農業的建設;但另壹方面,工商資本長期、大面積租賃農地,容易擠占農民就業空間,加劇耕地“非糧化”、“非農化”傾向,存在諸多潛在風險。中央對此非常重視,強調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要有嚴格的門檻。租賃的耕地只能用於農業,不能改變,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文件編號中辦[2014]61號和《關於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耕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農業部[2015]3號)提出,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耕地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查制度,提高流入方主體資格、農業經營能力和經營水平。從去年以來的運行情況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非糧化”特別是“非農化”現象得到有效遏制。為進壹步規範工商資本下鄉行為,規範強調流入土地超過當地標準的,需提供農業經營能力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有權審批機關批準流轉交易的證明,強調土地流轉的規範化。
記者:今年有232個縣(市)開展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試點。代碼有哪些考慮?
張洪宇: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試點。今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等多部委聯合發布《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銀發[2065 438+06]79號),明確提出試點地區要推動建立多層次網絡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建立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轉讓、評估、處置專業服務機制。為促進農村經營權抵押試點工作順利進行,《規範》第十九條明確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經主管部門授權,可以進行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第二十條對抵押登記過程中的有關事項提出了具體要求,試點地區可以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記者:目前各地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所提供的服務不盡相同。在制定守則時是否考慮到了這些因素?
張洪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主要功能是促進土地經營權的交易,主要提供簽訂服務協議、發布流轉信息、價格形成、流轉合同和交易鑒證、授權抵押登記等服務。《規範》提出,流轉市場應當公示和發布信息,流轉合同的訂立應當參照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合同示範文本。交易雙方均可獲得交易市場提供的流通交易驗證,合同到期後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交易市場還應提供交易完成後的信息查詢、檔案管理、糾紛調解等服務。實踐中,隨著交易雙方對土地經營權流轉需求的不斷增加,交易市場的服務內容也在不斷增加和完善。《規範》提出,市場可以根據交易雙方的要求,組織提供法律咨詢、資產評估、會計審計、項目策劃、金融保險等服務,但收費標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當地物價部門核準並公示。同時,為保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公開、公平、規範運行,市場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