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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時期的法律規定。

1.疫情期間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履行職責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其他不明原因的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時限進行報告。軍隊醫療機構為公眾提供醫療服務時,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口岸、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相互通報。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和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信息管理,及時核實和分析疫情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和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本單位相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害者,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並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記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立即修復受損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威脅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群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五)啟用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證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擡價格、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嚴懲哄搶財物、擾亂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對使用器械對抗或者以暴力方式參與沖突的當事人進行強制隔離,就地妥善解決糾紛和爭議,控制事態發展;

(二)控制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車輛、設備、設施和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

(三)封鎖相關場所和道路,檢查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在相關公共場所的活動;

(四)加強易受攻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安全保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發生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警,並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盡快恢復社會秩序正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七條

入境的車輛和人員必須在第壹個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除駕駛員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交通工具,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八條

出境的車輛和人員必須在最後壹個國境口岸接受檢疫。

第九條

當來自國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或者降落在中國非口岸時,船舶、航空器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就近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除緊急情況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船舶、航空器,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

第十條

如果在國境口岸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死亡並且死因不明,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報告,並申請臨時檢疫。

二、拒絕隔離治療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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