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壹:舉證責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經營者提供的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壹臺迷妳冰箱。使用兩個月後,迷妳冰箱內壁出現裂縫。張先生拿著發票找到商場,商場卻認為小冰箱是張先生人為損壞,拒絕幫張先生免費維修。張先生將商場告上法庭,最終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小冰箱存在質量問題,被判敗訴。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般證據規則。如果消費者想證明某個商品有缺陷,就必須拿出證據。但消費者因為沒有相關技術等信息,往往很難拿出證據。《消法》的修改,將消費者的“取證維權”變成了經營者的“自證清白”,顛倒了舉證責任,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根據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由商家舉證。
提醒壹下,該規則僅適用於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修等服務,且自購買或接受服務之日起,以六個月為限,超過六個月不再適用。
解讀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六大亮點
★亮點二賦予消費者後悔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消法》第1段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商品;(2)新鮮易腐;(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雙十壹”購物節期間,王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上看中了壹雙高跟鞋,款式新穎,價格便宜。王小姐毫不猶豫地點擊購買,並支付了費用。王小姐收到貨後覺得高跟鞋很新穎,但顏色和網頁上的圖片差別很大,於是聯系網店店主要求退貨,並願意承擔運費,但店主拒絕了。
解讀近年來,網絡等無店鋪(遠程)購物方式逐漸成為主流購物方式之壹。遠程購物的“異地”導致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信息極度不對稱,因為商家可能會隱瞞商品的負面信息,但消費者可能會被蒙在鼓裏,因為無法直接接觸商品而遭受損失。新的《消法》賦予消費者七天反悔的權利,以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新消法規定,王小姐在上述情況下有權要求退款。
提醒反悔權僅適用於無店鋪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本條規定不適用於消費者在店鋪直接購買的商品。此外,禁止反悔權的時效為七日以內,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同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亮點3定位網購平臺的責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案例吳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臺某手表網店購買了某知名進口品牌手表。實際收到貨後,吳女士發現自己買的手表不是正品。於是聯系賣家退貨,但是通過網店留下的電話和郵箱都聯系不上。吳女士告訴網購平臺的工作人員,經過核實,他們說對方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是偽造的。目前,他們已經關閉了網店,吳燦女士只承擔她所遭受的損失。
解讀網絡等無店鋪購物方式不同於傳統購物方式。買家無法核實商家是否有經營資質和信譽,這就需要網絡平臺提供者加強審核和監管。新消法明確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新消法規定,吳女士有權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提醒網購平臺承擔責任。網購平臺只有在“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才會承擔賠償責任。
★亮點4加大對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案例孫小姐在超市購物時看到壹款促銷的泰國大米。原價10.5元/斤,促銷價6.2元/斤。孫小姐覺得挺便宜的,就買了1斤。後來孫小姐買了1斤蘋果。蘋果原價15.5元/斤,促銷價10.1元/斤。退房回家後,孫小姐仔細查看了小票,發現超市以大米和蘋果的原價結算,於是去超市要求賠償。
《消法》解釋修改不僅將懲罰性賠償倍數由“退壹賠壹”改為“退壹賠三”,還確定了最低賠償金額。根據新消法,孫小姐可以獲得三倍賠償。由於數額低於500元,孫小姐可以從500元獲得賠償。
提醒壹下,這個賠償原則只針對欺騙消費者的經營者。所謂欺騙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亮點五:新增個人信息保護
新《消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或者丟失。壹旦發生信息泄露或丟失,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案例吳先生在某酒店訂了婚宴,並留下了電話號碼。然而很快,婚慶、旅遊等公司的電話接踵而至,讓吳先生很不舒服。吳先生回憶,在婚禮策劃的過程中,唯壹留下號碼的就是酒席。於是他找到了酒店,酒店告訴他,打電話來的婚慶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夥伴。這是酒店為了方便新人而提供的增值服務,新人在這些公司可以享受相應的優惠。對此,吳先生很氣憤,但又沒有辦法投訴。
解讀個人信息泄露或隨意交易,嚴重擾亂消費者正常生活。大家都知道商家“出賣”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卻無人問津,投訴無門。新《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定義為消費者權益,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重大突破。
提醒壹下,雖然新消法明確了要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目前來看,這壹規定還停留在文件上,具體操作性不強。如果個人信息泄露,消費者如何取證維權?相關經營者會受到怎樣的處罰?相關實施細則尚未出臺。
★亮點六消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新《消法》第三十七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職責:……(七)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第四十七條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就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近年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大眾消費事件在中國層出不窮。對於消費糾紛金額較小的事件,相當壹部分消費者在權衡維權成本後,出於各種原因不願意維權。在三鹿奶粉、問題膠囊等大眾消費事件中,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難以舉證,消費維權往往處於尷尬境地。新《消法》明確了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主體地位。對於群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向市消協舉報,市消協請求省消協提起公益訴訟,由省消協決定是否提起公益訴訟。
提醒:公益訴訟是針對大眾消費事件,由中國消費者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壹消費事件,消費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