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認真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共同努力、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和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充分合理利用各種資源和能源,控制和消除汙染,促進本企業生產發展,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使企業的經濟活動盡量減少對周圍生態環境的汙染。
第三條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企業職工和領導要自覺學習和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正確對待和處理生產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倡導車間清潔生產和循環利用,從源頭上消除汙染物。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四條根據《環境保護法》,企業應當設立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機構,由企業的環境保護技術人員全面負責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和監測任務,改善企業的環境條件,減少企業對周圍環境的汙染,協調企業與政府環保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建立企業環保網絡,由企業領導和企業環保人士組成。定期召開企業環境保護報告和專題會議,負責落實會議決定,做好企業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企業環境保護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設壹名廠級領導負責環保工作,並指定若幹名專職環保技術人員協助領導工作。環境保護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第三章基本原則
第七條主管環境保護的領導主管企業環境保護工作,做好企業環境保護工作,對企業負責人直接負責。
第八條環保人員應重視防治“三廢”汙染,保護環境。要把環境保護作為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日常生產,做到生產與環境保護並重。
第九條環境保護關系到周圍環境、每個員工的健康和企業的生產發展。企業職工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制度。凡違反環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將根據事故程度追究責任。
第十條為防止“三廢”汙染,凡造成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車間,都必須提出治理計劃,並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這個企業應該在財力、物力和人力方面做出及時的安排。
第十壹條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等。應精心管理,建立定期檢查、維修和維修後驗收制度,確保設備設施完好,運轉率符合考核指標要求,並保證備件和藥品的正常儲備。
第十二條在下達企業考核指標的同時,將環境保護工作作為考核內容之壹。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中“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所需的資金、設備和材料,必須同時納入計劃,並得到有效保障。在建設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擠占“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項目的資金、設備、材料和人力。
第四章環境保護機構的職責
第十四條本企業環境保護機構的職責是:
1,在企業分管領導的負責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負責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測。
2、負責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總結報告。
3.監督檢查本廠“三廢”治理的實施情況,參與新、擴、改項目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參與驗收,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
4.組織企業內部環境監測,掌握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臺帳,做好環保資料的歸檔和統計工作,並按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
5.對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對環保崗位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五條凡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本企業職工,應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本企業職工玩忽職守,隨意排放企業“三廢”,造成環境汙染的,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處罰,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賠償,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部門文件相抵觸的,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管理制度是企業規章制度的組成部分,由部分企業負責實施和強制執行。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