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信息: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
2)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環保局批復
3)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驗收——環保局驗收
4)消防驗收報告-消防部門驗收
2.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和更新;
1)環境因素識別不完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A.未能根據生產經營過程的範圍充分識別。比如,生產經營範圍包括銷售,但銷售過程中的環境因素沒有識別;
b、未能按照生產工藝流程的順序進行識別,環境因素的識別沒有順序,最容易導致遺漏;
C.未考慮過去發生的和未來計劃的因素,如:公司計劃擴建新廠房,擴建廠房過程中存在的環境因素未識別;
D.未能充分考慮產品的生命周期,如產品設計過程中的材料選擇、報廢產品的回收處理等。
2)環境因素評價不合理,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存在偏差。
3)環境因素沒有及時更新,如:
a、產品的生產過程發生了變化,但環境因素沒有得到重新識別和更新;
b、產品材質發生變化,環境因素未及時重新識別和更新;
c、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變化,未及時重新識別和更新環境因素;
d、工廠搬遷到新地址,環境因素沒有及時重新識別和更新。
3.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規劃:
1)未能確定所有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方法/程序;
2)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應的規定,如程序文件、作業文件或其他手段。
4.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識別和評審
1)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特別是當地法規和顧客要求的識別不充分;
2)未評審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適用性,未識別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具體適用的條款;
3)未向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傳達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未及時更新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未及時對修訂、更新和失效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進行重新識別、收集和評審。
5、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計劃:
1)未能充分考慮重要的環境因素來制定環境目標;
2)對已確定的環境目標沒有規定具體的指標,有些指標無法測量;
3)未對所有目標和指標制定相應的管理計劃,管理計劃職責不明確,起止日期不明確,缺乏資金預算;
4)未能根據管理方案的實施及時進行調整或修訂,如公司搬遷、執行的環境標準發生變化等。
6.組織、職責、權力和資源:
1)各崗位職責權限缺乏環境管理要求;
2)對關鍵崗位(如化驗員、機械師、清潔工、庫管員、操作員等)的任職能力沒有要求。);
3)環保設施投入不足。例如,生產汙水每天產生120噸,但汙水處理站的日處理能力只有80噸。
7、能力、培訓和意識(人力資源管理):
1)關鍵崗位人員配備不夠,或者能力達不到要求。例如,汙水處理站的操作人員只能使用pH試紙來檢測Ph值,但他們沒有能力檢測其他指標。
2)全員環境意識培訓不足,或雖有培訓但缺乏培訓後評估和培訓效果評估;
3)崗位人員不清楚本崗位存在的重要環境因素,不熟悉重要環境因素的控制方法。
8.信息交流:
1)未規定重要環境因素所需的信息交換;
2)沒有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例如,當外部利益相關方(社區居民等。)對公司有投訴,沒有公開投訴電話、郵箱或其他方式;
3)外部相關方的投訴、申訴未記錄,未及時處理,處理後未及時回復相關方;
4)內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缺乏信息交流,如內部宣傳、講座、會議等。
9、文件控制:
1)文件不發放到具體崗位,尤其是關鍵崗位;
2)文件的適宜性未得到及時評審和更新,如法律法規發生變化,但相關文件的適宜性未得到評審和必要的及時更新;
3)文檔的格式不合適,如MSDS數據是英文的,但現場操作人員對英文的識別能力不足。
10,運行控制:
1)運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確規定的標準,如汙水/噪聲/廢氣控制程序中未明確執行什麽國家或地方標準,何時執行什麽級別標準;
2)未將運行控制要求告知供應商,如化學品供應商和工程分包商;
3)現場環境運行控制的主要缺陷:
a、垃圾分類沒有明確規定,執行不到位,有可回收、不可回收或有害垃圾混雜;
b、現場機械油泄漏造成的汙染未及時清理糾正;
c、環保設施未能提供維護的證據;
d、環保設施運行不正常,如車間廢氣抽排系統不運行,或雖在運行,但排氣口凈化池無水;
E.使用和儲存化學品的場所沒有MSDS數據;
F.在產生粉塵和雜物的崗位(如打磨、鋸床、刨床、車床等工序)沒有收集粉塵和雜物,到處散落,沒有及時清理;
g .易燃易爆物品與其他易燃物品混放,危險物品未存放在獨立空間;
h、汙水處理站加藥記錄不完整,未能掌握加藥時間和加藥量;
壹、無廢油、廢液等危險廢物交接、流轉記錄,無最終處置的危險廢物處置清單(危險廢物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處理,處理時出具統壹的處置清單)。
11,應急準備和響應:
1)未針對潛在的重要環境因素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通常包括火災應急預案、化學品泄漏/爆炸應急預案、環保設施故障應急預案和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2)已制定應急計劃/預案,但未進行相應的培訓和演練;
3)進行了應急演習,但評估了演習和應急程序的效果;
4)應急預案實施後或演練結束後,未及時對應急程序進行評審和修訂。
12,監視和測量:
1)監視和測量策劃不充分,未確定監視和測量的項目、采用的方法和監視頻率;
2)未能監視和測量目標、指標和管理計劃的實施情況;
3)未提供日常運營管理過程的監控記錄;
4)噪聲、廢氣/粉塵、廢水不定期監測的,每年至少監測壹次,壹般委托當地環境監測站或其他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
5)自有監測設備未定期校準或檢定,如噪聲測量儀、汙水檢測設備等;
6)汙水處理站未提供汙水監測和化驗記錄,或雖有監測但頻率不符合文件要求。
13.合規性評估:
1)未形成《合規性評價控制程序》;
2)未能提供合規性評估的證據,至少壹年壹次;
3)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進行了符合性評價,但未對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
4)合規性評價未能涵蓋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14,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1)未及時處理(糾正)環境不符合項;
2)未能識別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的機會;
3)未能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未能實施糾正措施,未能達到防止再發生的目的;
4)未能分析潛在不符合的原因,預防措施不當,未能達到預防發生的目的;
5)未對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
15,內部審計:
1)未策劃年度內審,如文件規定,或形成年度內審計劃;
2)內部審核計劃中所列的審核內容未能覆蓋所有的審核範圍;
3)內審組成員安排不公平,存在審計自己部門的情況;
4)內審計劃中有明確要求的內容,但檢查表中有遺漏條款;
5)內審不符合報告已經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沒有針對原因制定糾正措施,缺乏針對性;
6)未驗證和評價內部審核不符合糾正措施的實施效果;
7)未形成內部審計報告;
8)有內部審核報告,但對體系運行的評價僅反映不符合項和不足,未對實現的環境績效進行評價。
16,記錄控制:
1)記錄無法檢索,沒有列表、目錄或其他檢索方式;
2)未規定記錄的保存期,未按保存期要求保存;
3)由於保管不善,記錄丟失或損壞。
17,管理評審
1)管理評審計劃中的評審內容不完整,如缺少環境績效評審、上次管理評審後續措施的實施結果、與組織環境因素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等。
2)管理評審的輸入信息不足,缺乏相關信息/證據;
3)管理評審的輸出未包括與修改環境方針、目標和環境管理體系其他要素有關的決策和措施;
4)管理評審報告未能反映體系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評審結果;
5)管理評審決議中未明確職責、分工和時限要求;
6)沒有管理評審後續措施實施的記錄,也沒有效果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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