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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科學和生態學有什麽區別和聯系?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中國現代化建設必須始終堅持的壹項基本政策。目前,中國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遠未得到遏制,主要表現在水土流失嚴重,沙化土地面積不斷擴大,大面積毀林,自然植被遭到破壞,使其防風固沙、蓄水保土、涵養水源、凈化空氣、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大打折扣。亂砍濫伐、陡坡種植、圍湖造田,加劇了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草地退化、沙化、堿化面積逐年增加。這些不斷惡化的生態環境給我國經濟社會帶來了巨大危害,嚴重影響了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的保護更加迫切,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制度完善成為時代的任務。

生態環境法是環境資源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強調對整個生態環境的整體保護,維護生態(包括物種)的多樣性,從而維護生態系統的平衡,促進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

生態環境保護法的發展和興起源於人們對生態認識的發展。生態學“是研究生物的生存條件、生物及其群體與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和規律的科學,其目的是指導人與生物圈(即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隨著二戰後國際生態科學的蓬勃發展,生態系統生態學成為20世紀60年代生態學研究的前沿。(生態系統生態學是研究生態系統的結構、功能、動態和演替,以及人類影響和調節機制的生態學學科)。它的出現改變了生態學在人類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生態系統生態學所強調的“整體性”是人類對自然生態系統認識的革命性進步。對該學科的深入了解和研究,滿足了社會在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客觀要求下,維護生態系統平衡、改善生態環境的迫切要求。這壹學科與法律的結合,在時代的影響下,使得生態環境保護法應運而生。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出現豐富了現代環境法的內容。“現代環境法在環境科學不斷發展的基礎上,吸收了大量生態學原理和方法,註重對生態系統全過程的整體保護,強調對生態系統的保護和建設並重。這些都是傳統生態學和環境科學無法企及的。”

生態環境保護法之所以必須提出和構建,是因為本世紀以來,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上的生態破壞已經達到了令人發指的程度。雖然科學技術在過去100年裏取得了突然而迅速的發展,但正是20世紀新技術的發展造成了生態的衰退。事實上,科技的進步與生態的衰落形成了強烈的反差。人類生存的兩個世界——他繼承的生物圈和其他。原因是“技術只關註處理分離部分的方法,即分解法。生態系統和技術不壹樣。生態系統不能也不應該分成幾個可以隨意處置的部分。生態系統的特點是它是壹個整體,它的所有部分都有機地聯系在壹起。”治理方式的不同使人們忽視了生態環境的正確治理方法,使得生態環境的破壞越來越嚴重,生態環境保護法更為人們所關註。

關於生態環境保護法的概念和內容,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生態環境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為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調整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有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從稱謂上看,生態環境法與環境法並不對立,所謂生態環境法就是現代意義上的環境法,所以生態環境法也可以簡稱為環境法。”這是對生態環境保護法最大化的壹種解釋,其實就是環境法。這個概念其實類似於俄羅斯法律界對“生態法”的定義。

這裏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是指調整在維護生態平衡、保護整體生態環境和生態功能、特殊自然環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由於生態環境保護法關註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生態學密切相關,因此需要體現和遵守相關的生態學規律,如物質-物質關聯規律、有限環境承載力規律、多樣穩定規律、物質和能量投入產出動態平衡規律等等。它通常是在各種自然資源法規範和制度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壹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有時通過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自然資源法部門來實現。這些法律部門相互聯系,有機結合成壹個統壹的法律體系,是生態環境法的重要內容。但是,生態環境法和自然資源法仍然有各自的獨立性,兩者有質的區別。

生態環境的建設要求防止土地資源的破壞(因為生態環境的惡化大多以此為基礎),保持水土,防止荒漠化和水汙染,發展生態農業。在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優勢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要考慮資源的承載能力,遵循自然生態規律,確保有限的資源能夠滿足經濟發展的要求,堅決杜絕掠奪性和破壞性的經濟營壘,嚴格控制環境汙染,切實保護生態環境;要防止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建立自然保護區和生態示範區,有效保護珍稀瀕危動植物和生態環境,遏制生態環境破壞趨勢。中國環境法學者壹直重視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研究。中國開始註意保護生態環境。國務院於2000年6月5438+2月21日發出通知,發布了國家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積極采取措施,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

結合上述我國學者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研究、我國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和國務院發布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體系主要由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和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法構成。

生態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內容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為全面實施可持續合作戰略,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和科學利用,實現自然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保護生態環境,遏制生態環境破壞,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並重的原則,堅持保護為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堅持汙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堅持全面規劃、綜合決策、合理開發的原則。

生態環境保護法的具體內容是: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各部門對本行業、本系統的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明確資源開發單位和法人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實行嚴格的考核和獎懲制度;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制度,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級環保部門要做好綜合協調和監管工作;計劃、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應當加強自然資源的評估、規劃和管理,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和監管體系;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審計制度。

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包括:重要生態功能區(包括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管區、江河蓄滯洪區、防風固沙區、重要漁業水域等)的生態環境保護。),並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省級和地市級生態功能區、省際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要生態功能區、跨地(跨地)生態功能區。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采取的保護措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和監督。

重點資源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包括水資源開發利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森林和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生物物種資源開發利用、海洋和漁業資源開發利用、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等生態環境保護;

生態良好地區,特別是物種豐富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建立壹批新的自然保護區。註重城市生態環境保護,保護公共綠地和生態用地,開展公共綠化和家庭綠化,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加大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縣建設力度。

增強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支撐能力,鼓勵科技創新,加強生態科技經費投入,促進生態科研成果轉化。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完善生態損害報告和聽證制度,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懲罰制度。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賠償和刑事處罰。

生態環境保護法的部門法包括:國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自然遺產保護法、文化遺產保護法和國家公園保護法、風景名勝區保護法、防洪減災法、森林生態環境保護法、草原生態環境保護法、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以及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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