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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三門峽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三門峽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三門峽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區域。

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建設項目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政府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環境衛生管理逐步實行專業化和社會化,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環境衛生事業。

鼓勵和支持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強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自覺維護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衛生公益宣傳。

第九條居(村)民委員會和居(村)民應當積極參與環境衛生管理,倡導居(村)民委員會制定環境衛生公約,創建優美、整潔、文明的社區。

第十條環境衛生管理單位應當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實行服務型行政執法,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制度。

第十壹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保護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獎勵制度,對在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清潔與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 * *區域實行全天保潔,及時灑水降塵。

清掃作業應當避開人流、車流高峰時段,逐步提高機械化作業水平。環境衛生作業車輛應有統壹的顏色和醒目的標誌。環衛工人正常作業時,其他車輛和人員要註意避讓。

第十三條環境衛生責任制。環境衛生責任制是指責任人在劃定的責任區內負責搞好環境衛生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並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四條責任區域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共區域、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城中村、背街小巷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由其負責;

(四)火車站、汽車站、停車場、廣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會展中心、公園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五)道路、鐵路、橋梁和城市道路附屬設施以及電力、通信、郵政、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黃河、河道水域、湖泊、濕地和沿海地區的規劃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各類工程建築工地和室外作業場所,由施工單位負責;權利人或管理單位對擬建設的建設用地負責。

(八)臨時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由占用者負責;

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決定,並書面通知責任人。

責任人對環境衛生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

(壹)保持整潔,無塑料袋、飲料盒、煙頭、紙屑等裸露垃圾,無積存垃圾,無汙水漬,無渣土,無雜草,無動物糞便,無蚊蠅孳生;

(二)按照規定配備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備,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三)遇有雪、冰、水,及時清理;

(四)保持河道水域無明顯漂浮物。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市容環境整潔,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壹)隨地吐痰和便溺;

(二)亂扔煙頭、果皮(核)、紙屑、口香糖、飲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扔廢棄電池和其他單獨收集的特殊廢棄物;

(四)傾倒垃圾、汙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五)船舶向水體傾倒垃圾和排放糞便;

(六)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幹草或者其他廢棄物;

(七)向花壇、綠化帶、沙井、雨水渠道、湖泊、河流中清掃或者傾倒廢棄物;

(八)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沖洗車輛;

(九)占用或者堵塞用於收集、運輸、中轉、處置垃圾的作業場所或者通道;

(十)擅自張貼、噴塗、散發小廣告;

(十壹)從室內或車內投擲垃圾;

(十二)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七條居民飼養寵物,應當采取控制和防疫措施,不得汙染環境。寵物或者牲畜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管理者應當立即徹底清除。

第十八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廢品收購等可能對環境衛生產生影響的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汙染地面,保持周圍整潔。

第十九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拆除和處置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或者拋撒廢棄物。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壹條運輸煤炭、垃圾、糞便、渣土、砂石、砂漿、土方等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汙染,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建築垃圾應當投放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建築垃圾處置場不得接納工業固體廢物、有毒有害廢物和其他非建築垃圾。

第二十二條住宿、餐飲、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進行單獨收集、貯存,並交付給有資質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運單位運至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場所,自行運輸的除外。

自行運輸的,應當密封。

第二十三條產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對化糞池和化糞池進行疏通、挖掘和消毒;及時清除垃圾、汙水、池塘和易發生蚊蠅鼠害的場所,進行消毒防疫。產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無力疏通、挖掘、清除、消毒、防疫、運輸的,應當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實施。

化糞池、汙水池應當疏浚、挖掘、消毒並隨糞便、汙水運輸,符合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四條醫院、養老機構、療養院、生物制品廠、化工廠、屠宰場等易燃、有毒、有害和放射性廢物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環境衛生單位在清掃、收集和運輸城市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和規範;

(二)當日將收集的垃圾運送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處置場所;

(三)作業結束後,及時清理和重置垃圾收集運輸設施,清理作業現場,保持垃圾收集設施、運輸設備和周圍環境整潔。

(四)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垃圾,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垃圾或者直接掃入下水道。

禁止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停業或者擅自關閉。

第二十六條垃圾處理和收費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第四章設施的安裝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年度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計劃,並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街道兩側合理間隔內規劃建設符合標準的公共廁所等公共衛生設施,並免費向公眾開放。

在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住宅小區和大型公共建築建設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建設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配套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場所設置公共廁所、封閉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

城市道路、廣場、商場、公園、會展中心、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公廁應當免費使用。

公共廁所要有明顯標誌,專人管理,按時沖洗清潔,定期消毒,保持內外清潔,設施完好。

賓館、飯店、醫院等公共服務單位的內部衛生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鼓勵和支持沿街單位的內部廁所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壹條集貿市場、沿街店鋪和各類售貨亭(點)的經營者應當自備垃圾容器,及時收集集裝袋內的垃圾,保持經營場所和周圍環境整潔,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露天燒烤和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備地面防護和油煙凈化設施,避免對地面和空氣造成汙染;對食客亂扔垃圾、隨地大小便的行為要積極勸阻,及時清理。

第三十二條在戶外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娛樂、慶典、商業、集會等活動時,組織者應當在活動場地設置垃圾收集設施和移動廁所,活動結束後及時清除,保持場地整潔。

第三十三條各類工程施工和室外作業,應當設置圍擋、垃圾收集等設施並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汙染;工程竣工或作業結束時,應及時平整場地,拆除各種臨時設施,清除垃圾,保持整潔。

進入城市道路的施工車輛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車輪清潔,防止汙染路面。

第三十四條禁止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施工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前提出拆除重建方案,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進行補償,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第三十五條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其管理者、使用者或者環境衛生設施經營維護單位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和使用環境衛生設施,不得破壞、損壞或者故意不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賓館、商場、影劇院、車站、碼頭等公共服務場所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行業規定的衛生標準;沒有工業衛生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制定並實施。

第三十六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衛生設施檔案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環境衛生設施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隨地吐痰、便溺和傾倒汙水,亂扔煙頭、果皮(核)、紙屑、口香糖、飲料罐(瓶、盒)、塑料袋、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攤點經營者不能按要求保持經營場所整潔的,處以二十元以上壹百元以下罰款;

(三)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清洗、修理車輛,造成汙水外溢或者遺棄垃圾,非經營性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經營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到處張貼、噴塗、散發小廣告的,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五)不及時清除寵物或者牲畜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的,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壹噸以下的,處以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壹噸的,每噸罰款500元,但不超過1萬元;

(七)未按要求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責任的,處以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垃圾收集、運輸、中轉、處置的作業場所和通道擁擠、堵塞,妨礙或者影響作業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清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建或者重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壹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影響正常使用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原設施造價兩倍以下的罰款;設施無法繼續使用的,處以原設施造價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原設施造價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露天焚燒樹葉、垃圾,或者運輸垃圾、糞便、渣土、砂石、泥土等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遺撒飛揚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侮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執行職務,依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環境衛生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環境衛生設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點、公廁、化糞池、廢物箱等公共衛生設施,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廠(場)、化糞池等環境衛生工程設施以及環衛車輛停車場、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人員休息休息場所、灑(沖)水車輛供水設施等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二)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是指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專業環境衛生單位或者經批準的單位,以及其他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從事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單位。

第四十七條法律、法規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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