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或者特定範圍的機動車停放提供服務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統壹設置的機動車停放位置。
公共汽車停車場、客貨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城市智慧停車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社會參與、便民利民的原則。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市智慧停車工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制定智慧停車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智慧停車監督管理職責。
各城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組織實施轄區內智慧停車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制定老舊小區停車場年度改造計劃,實施綜合改造管理。第七條市城管部門是本市智慧停車的主管部門,負責智慧停車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智慧停車建設專項規劃和技術規範,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智慧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確定城市道路停車位的劃定範圍和停車規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秩序管理,指導和規範道路停車泊位規劃,依法查處道路停車違法行為。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相關價格規定的行為。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居住區公共停車場的監督管理,推進智能停車管理的實施。
市財政、人防、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停車管理工作。第八條鼓勵和引導智慧停車產業化發展,逐步形成投資多元化、運營規模化、管理專業化的產業格局。第二章智慧停車的規劃建設第九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智慧停車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智慧停車建設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應當納入城市控制性規劃,作為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並嚴格執行。第十條智慧停車建設以建築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為主,道路停車泊位為輔。
鼓勵社會資本建設立體停車場(車庫、房屋),在符合國家規範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間建設智慧停車場。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設計規範和標準建設智能停車位等設施。項目竣工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標準,對停車設施建設進行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建設標準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第十二條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待建土地和暫時未納入開發建設規劃的閑置地塊可以作為臨時停車場所。
臨時停車場使用期限屆滿或者使用期內需要實施建設工程的,臨時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自行拆除、清理場地。第十三條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城市智慧停車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與區域停車車輛供求、交通狀況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第十四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智慧停車建設專項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規劃方案,並組織專家論證。
在制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規劃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示,聽取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第十五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每年對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和停車需求的變化,適時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