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該條和《刑法》第211條的規定,偷稅罪適用刑罰的原則壹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等級懲罰
鑒於盜竊快感的數額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級別的量刑幅度。
(1)第壹級是:“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級是“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2)不同級別偷稅數額只能在本級量刑幅度內量刑,不能任意交叉,否則量刑極輕或極重。
第二,自然人
對自然人的合並處罰:鑒於偷稅的貪婪性,該條規定“對自然人犯罪主體,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免刑外,各級量刑均處以偷稅金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沒有選擇性,防止偷稅漏稅者鉆空子。
第三,單位
(1)對單位采取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司法實踐中,對單位處以罰款後,對單位負責人壹般判處自由刑,不再罰款。這種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還有待進壹步探討。
(2)多次偷稅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並處罰。
(3)本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這壹點。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在壹定期間內多次實施偷稅違法犯罪而未被發現,或者雖被發現但未被處罰的,應當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按照壹罪並罰,不適用數罪並罰。另壹方面,行為人多次或壹次受到稅務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數額不應累計合並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稅漏稅會計怎麽處罰?根據法律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稅務局會如何處罰會計偷稅漏稅?看來,商界領袖應該受到懲罰。會計怎麽了?
偷稅漏稅的處罰首先是妳有沒有取得稅務登記證。如果不是,那麽有沒有稅務部門要求妳報稅?如果沒有,那麽就不足以逃稅。稅收部分只能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5%以上5倍以下罰款。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就構成偷稅漏稅,稅務部門的處罰也是壹樣的。同時,符合偷稅標準的稅務部門將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罰款、判刑。
“大頭小尾”是發票違法行為,但發票違法行為的背後是隱瞞收入,是典型的偷稅漏稅行為。被稅務機關查處的,除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外,可處少繳稅款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增值稅條例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並處偷逃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偷逃稅款數額達到犯罪條件的,經公安機關偵查後,將追究刑事責任。
不管是偷稅漏稅懲罰企業還是會計壹般懲罰企業,因為壹般公司的報表都是法人簽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超支支出、漏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虛假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什麽是偷稅漏稅?如果偷稅漏稅,會如何判刑處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的處罰標準是偷稅罪,這是壹個俗稱。應該說,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這壹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將原刑法第201條中的偷稅罪改為偷稅罪。但具體行為和案件管轄範圍與原偷稅罪基本相同,最大區別在於增加了不追究偷稅罪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下面我們就以偷稅罪為例來回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納稅人偷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偷稅數額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2、雖未達到規定數額,但因偷稅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偷稅漏稅的。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對偷稅的處罰如下: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2.單位犯罪的處罰: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這些條的規定處罰。以上是對偷稅漏稅的立案標準是什麽,如何處罰這個問題的回答。可見,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偷稅罪。因此,偷稅罪應當根據具體行為違反了哪壹條法律規定來定罪量刑。同時,由於偷稅案件涉及經濟、稅收、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問題更加復雜。因此,建議當事人盡快委托專業律師進行咨詢和辯護。
壹般處罰是偷稅的0.5到5倍。另外還有滯納金,從偷稅之日起,按0.5%收取。
相關要點:
1,偷稅罪是壹種故意犯罪,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有納稅的義務,而采取各種手段達到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
2.偷稅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須是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代扣、代收稅款為目的。
3.因疏忽大意而未繳或少繳稅款在本罪中不成立。偷稅罪的客觀方面是采取欺騙、隱瞞等各種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抵扣、征收稅款。
4、偷稅是由於行為人不了解稅收法規、財務會計制度,或由於疏忽大意,如遺漏應稅項目,導致未繳或少繳應納稅款。
相似點和不同點:
1,偷稅罪與偷稅在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都是導致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2.兩者有本質區別,即偷稅罪是壹種故意犯罪,具有主觀惡性。為了達到不繳稅或者少繳稅的目的,不惜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危害極大。
3、偷稅是壹種主觀過失,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觀惡性較小,不能認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