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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工作規範(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遵守本準則的規定。第三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第四條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應當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過政策指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促進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壹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條件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的,應當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立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相關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時,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第七條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堅持誠信原則;

(二)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掌握本行業企業管理的相關知識;

(4)組織能力強;

(五)身體條件能適應崗位要求。第八條未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未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具有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第九條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應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和權限。

總會計師的聘任(聘用)和解聘(解聘)按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配備會計人員,並督促其遵守職業道德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第十壹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崗位。

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崗位相結合。第十二條會計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人多崗。但出納不得負責審計、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的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第十四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各單位應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壹定的時間學習和參加培訓。第十五條各單位領導應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委派會計人員時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配偶關系。第二節會計職業道德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素質和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第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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