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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天津戶籍政策規定辦理遷移手續所需材料

天津戶口遷移有哪些政策?

外地人可以通過積分落戶天津。

近日,天津市政府發布《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指數評分表》,決定10月至2月試行《非本地常住人口(以下簡稱外來常住人口)居住證管理辦法》,1,取消現行暫住證。《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可以通過積分取得本市常住戶口。

兩類人可以辦理居住證,必須在天津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證申請人主要包括在天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有意繼續在天津居住的人員,以及未滿16周歲或正在天津就讀的人員。

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外來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半年以上,擬繼續居住的,應當辦理居住證;符合在津有合法職業和穩定住所、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在津投資興辦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申請積分入戶。

鼓勵高學歷/高技能人才落戶,選擇中心城市周邊地區增加引導點。

根據居住證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積分指標包括4類***12。第壹類按年齡、受教育程度劃分不同分值,鼓勵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戶;第二類指導點規定了職業和定居區的選擇。為緩解中心城區人口壓力,對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及周邊四區申請落戶的人員給予相應的引導積分。

具體情況是:

第壹類是基礎分。包括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能、社保、住房等五項指標,體現鼓勵年輕適用、穩定就業、穩定居住、高等教育和職業技能落戶的原則。比如35歲以下的人定20分,是35歲以上的人分數的兩倍;文化程度和專業技能水平由高到低分別劃分為三個等級和八個等級,鼓勵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戶;有穩定住所且長期參加社會保險的,也給予相應分值。

第二類是指導分。包括職業(工種)和落戶區域,主要目的是鼓勵緊缺專業人才落戶,對中心城市周邊地區落戶起到引導作用。為滿足本市相關行業對緊缺人才的需求,鼓勵人力資源優先向緊缺行業傾斜,根據《天津市緊缺人才目錄》和《天津市職業培訓費用和市場需求目錄》對外來從業人員的緊缺程度進行評估,並給予相應的指導分值。同時,為緩解中心城區人口壓力,對申請落戶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及周邊四區的人員給予相應的指導分值。

第三類是加分。包括投資納稅、婚姻狀況、獲得獎勵和榮譽稱號、工作年限等四項指標,主要目的是對在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獲得國家級獎勵和榮譽稱號、為天津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設置壹定的附加分值。同時,為照顧在壹個單位穩定工作6年以上或夫妻雙方均在本市工作多年,為天津發展默默奉獻的人員,特設立加分項目給予優惠政策。

第四類是負積分。包括違法失信1分減分指標。其中,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積分期間犯罪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將被壹票否決,取消積分落戶資格。

落戶後,隨遷子女可在天津高考獲得保障房購買資格。

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教育、就業、社會保險、住房保障、公共衛生、計劃生育、證照辦理、社區事務、科技申報、職業資格評定、評選表彰等11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可以報考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

此外,通過積分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後,隨遷子女在本市避難的,可以申請參加本市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入學考試。

購房方面,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購買本單位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天津市人口的合法權益,規範本市人口服務管理,合理控制人口總量,促進城鄉壹體化發展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積分管理。

第三條居住證是我國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生活,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並通過積分申請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居住證發放、簽註、註銷,居住證持有人入戶登記等相關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的積分管理。教育、衛生、工商、稅務、人口和計劃生育、國土房管、民政、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和市審批辦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和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和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分站)受公安機關委托具體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工作。

第五條居住證制作和管理經費納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章應用

第六條年滿16周歲,擬居住7日以上不滿半年的境內流動人口,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居住登記。

第七條在天津居住半年以上並擬繼續居住的境內移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在津就讀的來自中國的人員,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八條居住證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照、指紋、戶籍地址、現居住地、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簽註機關、簽註期限等。

第九條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個人向現居住地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提出,或者由個人的工作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向單位所在地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提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監護人或受托人申報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監護人、受托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

第十條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壹)《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及近期照片;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證明;

(4)在津就業的,提交就業證明;

(5)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壹條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收到居住證申請材料後,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現場審核。材料齊全的,出具收款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其補齊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居住證申請的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出具回執證明的申請材料發送至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單位出具回執證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並將認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認證部門。

第十三條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發放。經核實,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單位出具回執證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明制作。

申請人憑領取憑證到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

首次申請居留證是免費的。如有遺失、補辦或損壞,需繳納證書費。居住證收費標準由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核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統壹的天津市外來人員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實現地區間、部門間的人口信息互聯共享。

第十五條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或者由用人單位集中到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逾期60日內,可補辦簽註手續,恢復居住證使用功能。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從辦理完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居住證損壞、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機關註銷居住證:

(壹)居住證持有人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逾期60日未辦理簽註手續的;

(四)居住證持有人已轉入本市常住戶口的;

(五)居住證持有人離開天津後不返回天津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治療

第十九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其就讀。

居住證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可以報考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條居住證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就業信息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壹條居住證持有人有權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與居住地的社區事務。

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並取得戶籍所在地相關選舉資格證明的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在本市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等通行手續;可在本市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臺通行證及各類簽註;可以在本市註冊工商營業執照,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方式創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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