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
夫妻財產原則上應該是共有的。實踐中,壹般采用以下方法分割夫妻財產:
1,物理分段。即在財產可以分割的條件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用途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分割財產,雙方根據各自分割的份額,取得各自應得的財產。
2.分價款和黃金,即變賣或拍賣* * *財產,夫妻對變賣、拍賣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定價補償。即配偶壹方取得財產,根據財產的價值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在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中,應註意以下因素:
(1)夫妻之間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口頭約定,且雙方無爭議的,按照有關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取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別所有。但如果相差懸殊,財產多的壹方應該彌補。
(3)主張是壹方個人財產的,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們不能證明,只能以夫妻同財產處理。
(4)夫妻對同壹財產原則上應平分,但因壹方過錯可能導致分配不均。
(5)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後生效,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如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壹方隱瞞或者轉移夫妻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個人財產被錯誤隱瞞或者轉移為夫妻財產的,不影響夫妻財產分割。
(7)離婚時,夫妻財產未脫離家庭財產,壹方要求分割財產的,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明的財產問題,可以先處理,壹時難以查明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告知另行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按正常離婚程序辦理;非法同居的,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如何歸屬夫妻財產。
(壹)家庭* * *擁有的財產是指家庭中的家庭成員* * *擁有的創造生活、* *擁有的收入* * *擁有的財產。
比如家庭成員以相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相同收入購買的房產,都屬於這壹類。目前,在相當壹部分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中,子女結婚、子女配偶壹方加入家庭後,工商登記的內容沒有發生變化。孩子的配偶通常每個月只收到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沒有信息顯示子女配偶中有壹方是伴侶。這就造成了子女配偶壹方沒有財產的現象。在實踐中,應當認定家庭* * *生活期間的這種* * *收入是家庭的* * *財產;家庭和財產屬於家庭成員。
(二)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分為六類:
1,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壹方配偶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配偶的特殊生活用品;
5.夫妻約定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6.其他應歸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等。
(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壹方或雙方取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
2.以勞動報酬取得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的收入;
4.知識產權收入;
5.因繼承而獲得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歸壹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而獲得的財產,但贈與合同規定屬於壹方的除外;
7.其他應歸夫妻所有的財產,如夫妻壹方偶然獲得的獎金等。
(4)不能確定為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
1,夫妻* * *同壹財產的主體,是已婚夫婦,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同壹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要求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婚前取得稿費等財產,但未實際取得,婚後稿費由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財產屬於夫妻壹方的,推定夫妻財產相同。
6、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分割遺產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壹半先給另壹方,其余財產為死者遺產,依照《民法典》處理。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為相關婚姻糾紛提供了依據。
法律客觀性:
壹、離婚後的共同房屋分配(壹)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未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1。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允許;2.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房屋,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二)婚後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拆除的。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房主,增值部分歸另壹方,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壹方;已擴建的,擴建後的房屋視同夫妻財產。(三)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壹方的除外。(5)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壹般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使用。當事人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分割房屋。夫妻離婚時只能主張對同壹財產的分割或處置,另壹方不能主張壹方個人財產的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下列情形取得的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主張分割房屋。1.壹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全款並取得房產證後,確認為夫妻婚前個人財產。2.壹方婚前或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者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人或者受贈人僅為夫妻壹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第三,夫妻應當共有財產。離婚後房子歸誰所有?對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無論是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還是購買取得的;無論是買公房、產婦房、經適房、商品房、二手房、商鋪還是別墅;無論是壹次性付款還是銀行貸款按揭購房,都應歸夫妻所有,並在離婚時納入財產分割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