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和請求權適用要點指引》將訂婚定義為“訂婚,又稱訂婚或訂婚,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事先達成的約定”。“在審判實踐中,要註意同居關系解除與財產案件分析的區別。訂婚財產的性質壹般應是贈與,部分財產的贈與基於雙方的婚姻關系,而同居關系期間的財產壹般應認定為雙方的財產。”
案由:楊浦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0民初3690號。
?法院經審理認定:
?2017年8月,原被告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後確立戀愛關系,2018年8月分手,12。雙方未登記結婚,未同居。2065 438+08 65438年10月7日,原告通過交通銀行向被告賬戶轉賬5000元。2065438+2008年10月22日,原告通過交通銀行向被告賬戶轉賬3000元,匯總“愛妳,小寶貝”。2065438+2008年2月5日,原告通過交通銀行向被告賬戶轉賬3000元,匯總“愛妳,小妖精”。2018年2月4日,原告通過招商銀行向被告賬戶轉賬7萬元,備註“情人節快樂,老婆,愛妳壹萬年”。2018年4月3日,原告通過招商銀行向被告賬戶轉賬人民幣10,000元,備註“永遠愛妳的小寶貝~”。2018年5月3日,原告通過招商銀行向被告賬戶轉賬10,000元,備註“愛妳小寶貝”。第二天,原告通過交通銀行向被告賬戶轉賬10000元,匯總《愛情女神》。2018年8月5日,原告通過招商銀行向被告轉賬10.08萬元和25000元。原告* * *轉賬146給被告,800元,被告確認收到。2018年4月7日,被告通過招商銀行向原告賬戶轉賬10000元,摘要為“親親鴨梨不大~現在我們在壹起了~”。
另查明,2018年6月3日,原告轉款5萬元給被告父親陳建強。2018年6月9日,原告轉給被告6萬元。庭審中,雙方均確認65,438+065,438+00,000元的兩筆轉賬均為被告向原告借款。2018年6月20日,被告通過招商銀行向原告賬戶轉賬100000元,匯總“償還借款”。
2018年6月23日,原告代被告支付代理費10000元。2018年7月5日,原告代被告支付代理費7000元。同日,被告通過招商銀行向原告轉賬10000元。
?2018年8月10日,被告通過招商銀行向原告賬戶轉賬32 500元。庭審中,雙方確認該筆轉賬為被告歸還向原告借款32 500元。2018年8月4日,被告名下招商銀行賬戶余額為6974.43元。
法院認為,在我們看來,訂婚財產是男女之間以締結婚約為目的的財產關系。雙方不能訂立婚約時,財產受損的壹方有權請求對方共同承擔或者返還相關財產。
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戀愛後,原告多次給被告轉賬,金額從3000元到7萬元不等。除去雙方確認為借款和代理費的部分,以及被告返還給原告的10000元,原告以800元轉賬給被告。原告主張該款項用於結婚及彩禮,依據婚姻法規定要求被告返還。首先,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其次,原告沒有明確表示這筆錢是用來準備結婚的,也沒有證明是為此目的轉移的。第三,被告堅稱從未有過彩禮,否認轉讓是為了結婚,故本院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訴。回顧原告的轉賬摘要,可以看出原告對被告的喜愛,結合轉賬的時間、金額、摘要,以及雙方的戀愛關系,原告無意將錢交給被告保管,可以認定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雙方分手時,被告在招商銀行的賬戶余額不足1萬元。被告辯稱,這些錢全部用於戀愛期間的日常開支,包括吃喝、旅遊、購買個人物品、給原告買東西等。雖然原告主張戀愛期間的大部分費用由他支付,但根據被告此前的收入、消費習慣和日常需要,並考慮戀愛雙方交往的需要和時間,將該款項用於日常開支是合理的。因此,本院采納了被告的辯解。因此,我院難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26000元的請求。
2018年8月5日,原告轉賬10給被告,800元。原告主張是附條件贈與,現雙方解除婚約,附條件不成立,要求被告返還。但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贈與是有條件的,被告也不認可有條件的說法,且原告在之前的兩次庭審中並未提出這筆錢是贈與,而是包含在所謂的彩禮和婚禮費用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0。800元的索賠在我院難以支撐。
律師解釋:法院如何認定是無償贈與、日常開銷還是附條件贈與?
關於原說法,請返還126000元。法院查明,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做了壹些筆記和摘要:“愛妳,小妖精”、“愛妳的小寶貝”、“情人節快樂,愛妳壹萬年”、“永遠愛妳的小寶貝~”。法院認為,原告的轉賬摘要能夠表明原告對被告的愛,結合轉賬的時間、金額、摘要,以及雙方的戀愛關系,原告也沒有表示將錢交給被告保管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認定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按習俗支付的彩禮,用於準備結婚,也沒有證明轉讓是為此目的。
所以這裏的律師特別強調,夫妻轉賬時,無論是通過銀行、支付寶、微信等。,他們必須註意轉移票據的貨幣使用性質。比如這種情況下的備註都是“愛妳XX”“情人節快樂”之類的話,明顯是送禮。原告主張使用彩禮或婚禮籌備,顯然無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這筆錢是貸款,要明確註明“貸款”;如果是用於婚禮籌備,要明確註明“婚禮籌備”字樣。當然,很多人會說,戀愛結婚這麽明確,但雙方分手後發生糾紛時,付出方往往會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
其次,被告往往辯解稱,這些錢將用於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包括吃喝、旅遊、購買個人物品和為對方購買物品等。法院會結合壹方以前的收入、消費習慣、日常需求,考慮戀愛雙方交往的需要和時間,確定是否屬於合理的日常開支。如果屬於日常開支,已經消費,那麽法院不予處理,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用於合理日常開支的資金,在法律上不予支持。
2018年8月5日,原告將10的款項轉給被告。從法院的事實認定部分可以看出,並未註明該筆款項的性質,原告主張是附條件贈與。現因雙方解除婚約,所附條件不成立,故要求被告返還。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贈與是附條件的,被告不認可附條件的說法,故法院主張該筆款項是對原告的附條件贈與。所以,再壹次,關於付款性質的備註的重要性!!即使沒有筆記,也應該有其他證據證明,比如聊天記錄、證人證言、錄音等證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