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哺乳期孩子的撫養費。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主. "這是因為母乳餵養最有利於嬰兒的生長發育。考慮到嬰兒生長發育的利益,離婚後,正在哺乳的子女依法全部由哺乳母親撫養。
但是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孩子出生後沒有母乳餵養。對於這樣的情況,夫妻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如何確定?司法解釋規定,不滿兩歲的子女壹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壹是母親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子女不適合隨母親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條件贍養,但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三是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無法隨母親生活,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或母親品行不良不利於子女成長,或因違法犯罪無法撫養子女。
2)兩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該條還規定:“因哺乳後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後,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隨父或隨母生活,應首先由父母協議決定。因此,父母之間發生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糾紛時,法院應進行調解,盡量以協議方式解決。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撫養,或隨母親生活,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法院可以允許上述撫養方式的和解。
如果雙方未能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壹致,法院應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作出妥善裁定。但要註意以下問題:對於兩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的,可優先考慮下列情況之壹: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
(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父母對父母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父母養育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父母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父母雙方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允許。父母雙方可以約定,孩子隨父母壹方生活,養父母承擔孩子的全部看護費用。但經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單方承擔全部保育費用的請求不予準許。
★子女撫養費歸屬的變化。父母離婚後,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進行變更。扶養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壹種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就應當允許;第二,壹方要求變更。壹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此外,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裁定由壹方暫時撫養。
其他條款
需要註意的是,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起訴。這是因為:新情況下的這壹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處置問題,而是原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新情況。因此,不是原離婚訴訟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中有關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更正,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