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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這是什麽“法”?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探析

王菲吳直言不諱。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法)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法院陸續受理了多起以保險公司為被告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正在辦理中。

國際上有分歧,原因是對《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不同理解。有人認為,已經通過地方行政法規強制執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應該等同於交通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人認為“這個風險不是另壹個風險”。我國目前還沒有壹個具體的險種叫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於認識不同,目前對於保險公司是否對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從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發展歷程出發,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構成和適用進行了簡要分析,試圖得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壹的結論。

壹、機動車責任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海上貿易的出現,以及社會互助救濟觀念的積極影響,人類最早的保險險種——海上保險誕生了。13世紀初,意大利出現了現代保險法,隨後世界各國相繼通過法律形式建立了適應時代需要的保險制度。保險制度是通過聚集壹定數量的等風險和預測損失,用個體的小額保險費代替大額的不確定損失,來分散風險、削弱損失的有效方式。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也帶來了壹些新的社會問題。工傷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環境汙染、醫療事故等問題的相繼出現,給私法領域解決民事糾紛的基本手段——民事責任的權威帶來了沖擊。上述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受害者大多處於弱勢地位。僅僅依靠行為人的直接賠償很難保護其合法權益,而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往往因為行為人的賠償能力而得不到實際保護,所以各國都將這種風險轉向了保險市場。

傳統的保險制度雖然可以分散風險,吸收損失,但保險的標的僅限於財產或人身,沒有相對於被保險人對他人的法律責任的保險制度。隨著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這種法律責任的範圍越來越廣,於是在現實生活的需求下,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這也為各種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壹定意義上的保障。機動車在當今社會已經相當普及,成為人們生產生活的主要交通工具。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也成為壹個熱點問題。各國都在責任保險制度中規範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希望這壹制度能夠成為解決道路交通事故、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維護社會公平穩定的重要途徑。機動車責任保險起源於德國、瑞典和挪威。對於機動車責任保險,有的國家實行相對強制保險,有的國家實行絕對強制保險。在美國,除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和北卡羅來納州以外的其他州以及加拿大的主要省份均實行相對強制保險,而英國、新西蘭、德國、法國、美國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和北卡羅來納州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立法則實行絕對強制保險。無論是相對強制還是絕對強制,這種責任保險的目的都是“加害人將損害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損害轉移給千千萬萬的投保人,從而實現損害賠償的社會化。”

二、我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形成過程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較晚。20世紀50年代初,中國推出了第壹份機動車責任險。這期間,責任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備受輿論爭議。20世紀50年代以後,由於種種原因,中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停滯狀態。1979保險業恢復正常運行後,國內第壹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198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給國務院的《關於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報告》中指出,實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國務院[1984]151批轉該報告,請各地遵照執行。自此,我國機動車責任保險進入快速發展期。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於2005年6月195年10月1日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了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責任保險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確定的。《交通法》實施前,我國已有近23個省市以地方行政法規的形式,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機動車上牌驗證的壹個條件,以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2004年5月1《交通法》生效後,我國實施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由於相關制度進展緩慢(《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草案)》已經公開征求意見,目前仍在制定中),這壹制度並未在全國範圍內正式開展。

第三,我國目前是否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由於本文前面提到的原因,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審判實踐中對《交通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存在不同理解。

有學者認為:“在《交通法》實施之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實行的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早在198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給國務院的《關於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報告》中就指出,為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應實行第三者責任保險,國務院[1984]151。後來,許多省級政府批準在相應地區實施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並將其作為機動車登記和檢驗中的限制性條件,以確保這壹制度的實施。中國保監會《關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9號)也明確指出:“目前,我國已有近24個省市以地方行政法規的形式實施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自《交流法》5月1日正式實施之日起,將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壹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5月1日,保監會因保險公司風險增加,對機動車輛保險費率進行了調整,強制第三者責任險上調10%。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商業保險公司目前經營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本質上是交易所法中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國務院《強制保險條例》沒有出臺,只能說明沒有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但不能說原來24個省市規定的第三者責任險就沒有強制性。”

在審判實踐中,有壹個判例支持這壹觀點:2004年7月24日,劉將行人任某打傷。交管部門後來認定劉負事故全部責任,任無責任。任後來被鑒定為10傷殘。索賠失敗後,他將司機劉、車主、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認定任各項損失共計3萬余元。由於出租車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中的最高保額為5萬元,法院根據新交通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決:由保險公司進行全部賠償。

有學者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並不等同於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法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能等同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混淆兩者的想法會導致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誤解和適用不當。”

在審判實踐中,也有案例支持這壹觀點:趙未過斑馬線被車撞傷,將司機、車主、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車主和司機都同意在責任認定範圍內進行賠償。但是,三險是否屬於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在新交通法要求的三險範圍內進行賠償,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趙的律師表示,根據目前的相關規定,沒有投保三險的汽車根本不允許上路。所以三險是強制保險,保險公司要先行賠付。保險公司說,新交通法規定的三險是強制保險,現在三險是商業保險,這個保險不是另壹個保險。最後,法院當庭宣判,司機因執行公務,不承擔民事責任;所有人應當按照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對趙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兩種觀點爭議的焦點在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相同。我們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現行法律和實際情況屬於商業保險,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則是壹種類似於社會保險,具有公益性質,由國家法律強制執行的保險。它們並不相同,不能混淆。原因是: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和期限,承擔賠償責任。”通過這壹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是壹種商事行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自由協商達成的商業協議,在法律關系上應受私法制度調整。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現行保險法應該屬於商業保險法。《交通法》實施前在我國廣泛開展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規定的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的業務,由《保險法》進行規範和調整。從我國《交通法》的實施來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第三者責任險”是強制的。雖然已經有23個省市通過地方行政法規強制推行“第三者責任險”,但這種行為的合法性確實值得思考。我國《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願原則。”可見,商業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壹樣,應遵循自願原則,部分省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強制執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值得商榷。我國《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前提條件是“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而部分省市的這種“強制”明顯違背了保險法規定的自願原則,其正當性值得考量。我國頒布實施的《交通法》正是出於這種考慮,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是是不是因為有了法律依據,原來的“第三者責任險”就變成了強制?我們認為,《交易所法》實施後,“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能取代“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體辦法的制定作出了相關規定:“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由此可見,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授權下,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目前,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已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仍在修訂中。其次,根據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具備《交通法》和保險理論所確定的強制保險的以下特征:

(1)強制性。這應該是強制保險區別於其他商業保險的最顯著特征,其強制性應該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機動車必須參加該保險;二是保險公司必須承保,而不是目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保(目前保險公司往往拒絕被保險人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第三,機動車事故給第三者造成損失時,保險公司必須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使受害第三者及時、迅速得到賠償,不像“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受害第三者只能向責任人索賠,保險公司只能依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強制性是由法律的形式決定的,這也為我國《交易法》第十七條所驗證。

(2)沒有過錯。即無論被保險機動車在法律上是否應當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都必須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在交通事故中受損害的第三者負全部責任,這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的。從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來看,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法規定的“機動車依法對第三者的責任”,賠償標準是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的標準。

(3)公益性。國家實施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主要目的是彌補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損失,其費率和保險金額應合理。總體要求是保本微利,不像“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其次,根據我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經監管部門批準,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險種、強制險種和新開發的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2004年4月2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向中資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下發了《關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9號),其中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暫按各地現行做法,采用公司現有的三者險條款,履行《道路交通法》關於強制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條例》正式頒布後,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在全國統壹實施。此外,在《條例》頒布前,暫不執行強制三險保險標誌的相關規定。”從保監會的通知來看,目前保監會尚未批準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已通知各保險公司執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現有規定。關於這個問題,在本文前面討論的第壹個觀點中,有學者認為通知中的這種“表現”可以得出兩種風險相同的結論,我們認為這種解釋並不嚴謹。保監會發布的通知旨在指導保險公司在當前時期如何開展業務。通知中所述的“履行”是符合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首次申領號牌、行駛證和年檢的強制三險”保險憑證而設置的。由於國務院尚未制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相關規定,因此,只能按照各地現行做法,繼續使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憑證,而不使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憑證,以便正常辦理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首次年檢。從《通知》中也可以看出,發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前提是國務院已經制定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待條例出臺後,保監會才能根據相關規定審批這壹具體險種。

通過以上討論,我們認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險種。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交替的特殊時期,如何正確對待兩種風險的關系成為處理此類案件的關鍵。只有準確理解兩者的含義,才能為接下來的正確審判奠定基礎。

註意事項:

[1]張新寶《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解讀,來自中國民商法網。

[1]王黎明對侵權法歸責原則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2-63。

[1]李繼華、孫玉蓉撰寫《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表於東方網狀網。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9號)

[1]李繼華、孫玉蓉撰寫《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由東方Fayan.com出版。

[1]孫瑞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與運用》,發表於法律圖書館網。

[1]李繼華、孫玉蓉撰寫《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表於東方網狀網。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

/misc/2005-12/16/content _ 237317 .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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