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職能是指司法機關的必要職能和效率,司法機關是法律與其他社會制度的中介。它通過司法權的運行對社會生活產生影響,反映了社會對司法需求的滿足。環境資源司法應該扮演什麽角色,在我國國家治理機制中,特別是在環境治理體系中如何定位和發揮作用,是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進程中首先要研究和達成的問題。筆者認為,當前環境資源司法應重視研究並充分發揮以下四項基本功能。
壹、環境權益的救濟功能
保護權利是現代法治的本質,依法救濟權利是司法的核心功能。從某種意義上說,立法“分配”權利,執法“執行”權利,司法“救濟”權利。權利受到侵害能否得到最終的司法救濟,是衡量壹個國家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充分性、有效性和現實性的關鍵標準。
中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該條從環境保護的角度明確了國家保護公民環境權益的義務。從解釋學的角度看,根據權利推定原則,憲法第26條及其第9、10、22條承認公民的環境權益。
現行2014《環境保護法》第壹條的規定,尤其是“保護公眾健康”的內容,可以說是對公民環境權益的具體強調。根據第二條對環境概念的定義,我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汙染或破壞上述環境因素,損害公眾健康的行為,確立了基本的法律規定和損害賠償規則。
由於“環境權”尚未得到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明確規定,目前還不是壹個有明確內涵和外延的概念,不能作為訴訟請求和司法判決的依據。然而,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人類的基本權利,擁有優美的環境和健康的生活是必要的生存和發展利益。因此,與人的生存和發展密切相關的環境人格利益,如陽光、通風、呼吸潔凈的空氣、飲用潔凈的水、欣賞景觀等,當然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也屬於司法救濟的範疇。
環境糾紛訴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主要形式,是實現環境權益的重要途徑。因為環境利益有兩種價值,壹種是作為人類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且只能集體共享的公共利益,另壹種是可以被指定為獨立的“物”進而成為物權客體的私人利益,而這兩種價值往往同時表現在環境資源的同壹客體上,所以同壹環境行為往往同時涉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實踐中,環境汙染侵權不僅會損害特定權利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還會損害公共環境的生態利益;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僅涉及資源所有者的權利、與相鄰財產所有者的關系、對他人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影響,還涉及公共環境利益的維護。
因此,環境權益的救濟不僅涉及私人權益的保護,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環境資源審判不僅需要針對實體權利沖突和責任競合來衡量和協調環境公益和環境私益,還需要在程序上銜接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既要依法妥善審理各類行政、民事案件,又要依法審理各類破壞環境資源的刑事案件,綜合適用刑事、民事、行政責任;既要加大審判和執行力度,又要結合備案登記制度改革,進壹步暢通備案渠道,創新審判機制,更好地發揮司法在救濟公民環境權益和公眾環境權益方面的作用。
第二,公共權力的制約功能
公權力能否正確行使,關系到法治的維護和權利的保障。因此,對公共權力的制約是現代法治的核心,也是司法的壹項政治職能。環境治理由各級政府主導,環境資源相關管理部門負責自然資源的開發、監督、保護和治理,立法也賦予其相當的行政權力。因此,加強對環境資源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確保其合法、公正、及時行使,對於有效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不斷提高環境生態保護水平,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監督和制約公權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很多,其中司法是最後壹道“防線”。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和執行各種行政案件,負責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職責。由環境保護與預防優先原則和環境資源行政許可制度決定,人民法院應當把行政審判作為加強環境資源審判的重要內容,增強監督和制約意識,加強司法審查,更好地落實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特別是關於環境和生態預防性保護的規定。
在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中,公眾參與程序的司法審查是壹個重要環節。為促進和規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活動,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對公眾參與的形式和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要更加註重審理涉及環評的行政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查環評審批行為,保障公民在環境管理領域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權利,彰顯程序正義和司法公正。
依法發揮環境公益訴訟的作用,也是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壹項重要工作。目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13試點省市檢察機關啟動公益訴訟制度。人民法院要依法給予全力支持和配合,特別是在辦理檢察機關根據試點方案和立法授權提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方面,促進公益訴訟裁判的評估和引導作用,不斷推進環境行政法治建設。
此外,要註重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及時總結分析各類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相關行政部門依法決策、科學管理。比如,根據法律規定,采礦權人在行使其探礦權或者采礦權的過程中,有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及時修復礦區生態環境的義務,而相關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則有相應的監管責任。在實踐中,無論是礦主還是監管部門,都不同程度地玩忽職守,甚至忽視和逃避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礦業權民事糾紛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能動性,對發現的相關問題依法向監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並通知同級檢察機關給予法律監督。
第三,終結矛盾糾紛的功能
終結矛盾糾紛是司法的本來功能。法治是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解決矛盾和糾紛的最佳方式。其最直接的治理目標是各類主體運用法律規則實現自己的權利,或者通過他人和相關組織明確權利邊界,緩解和解決彼此之間的沖突。當糾紛和爭議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或不便解決時,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提交裁決,通過訴訟將復雜的社會矛盾解決過程技術化、程序化、法律化,以較小的成本緩沖和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已經成為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解決各種糾紛的最後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沖突,成為司法權的本來目的,也構成了司法的直接的、首要的功能。
當前,隨著環境利益沖突日益嚴重,群體性糾紛層出不窮,伴隨備案登記制度改革而來的環境資源案件日益增多,如何依法妥善處理各類環境資源糾紛,充分發揮終結矛盾糾紛的司法功能,是需要社會各界共同關註、齊心協力、統籌解決的問題。既要通過體制機制改革使司法機關具備終結糾紛的能力和氛圍,又要鼓勵法官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把化解矛盾、終結糾紛作為壹條主線貫穿於審判和執行的各個環節。
充分發揮判決和調解的作用。判決和調解是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的兩種基本方式,也是審理環境資源案件的兩種基本工作方法,需要根據案件的性質、特點和當事人的情況適當運用。在環境生態正義領域,首先要重視調解。很多案件涉及民生,涉及老百姓的利益。此外,還存在損失和因果關系難以認定等諸多問題。通過普通訴訟程序判決解決它們是非常昂貴的。如果能通過調解解決,效果會更好。同時也要註意判斷的作用。依法審理爭議大、法律適用難度高的案件,將更好地建立和強化規則,發揮對社會各界的評價引導作用。特別是對於環境公益訴訟,在發展初期,要立足於判斷,通過判斷建立規則,來評價和引導人們的環境生態行為。
註重構建多元化的環境資源爭端解決機制。司法只是國家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壹個環節,其作用是有限的。環境資源糾紛的原因復雜、眾多、多樣,對糾紛解決的針對性和及時性也有很高的要求。構建多元化的環境資源糾紛解決機制,以適應社會主體對環境糾紛解決方式的多樣化需求,是現實的必然。人民法院需要在加強環境資源審判的同時,結合環境司法、行政執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等糾紛解決手段,推動完善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使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為環境糾紛解決提供多元化選擇。
第四,公共政策的形成功能
公共政策是公共機關為解決公共問題、實現公共目標、實現公共利益而形成的法律、法規、行政命令、政府規劃等行為規則,用以規範和指導相關機構、團體或個人的行為。司法壹般不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這是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的職責。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裁判過程中,法官需要對法律、行政法規所確立的政策進行解釋和細化,有時還需要填補和強化漏洞,從而形成以裁判要旨和司法解釋為代表的裁判規則,進壹步對公共政策的完善和執行起到確認和補充的重要作用,使現代司法具有政策形成的衍生功能。
環境問題的復雜性和環境利益的多樣性使得環境法律規則的確定性和成文性面臨巨大挑戰,尤其是在“環境權”的屬性和環境權益的內涵尚無定論的情況下,湧入法院的各類環境資源糾紛從不同角度考驗著法官的智慧。這類訴訟的當事人在主張自身利益的同時,往往會捍衛同壹利益階層的人的利益。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直接將保護環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從而將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等公共政策問題帶到法院,這就需要法官做出恰當的判斷。
因此,環境訴訟雖然直接面臨解決糾紛的問題,但也隱含著對與環境利益相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間接調整,糾紛所涉及的環境和社會問題也不可避免地被納入訴訟結果的範圍。環境訴訟的影響,如圍繞陽光、景觀等特定環境人格利益糾紛的權益界定、侵權認定等司法判決,將超越具體案件糾紛本身而影響相關社會關系,影響甚至改變現有的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相關產業的發展以及實際或潛在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為全體社會成員確立相關行為準則, 甚至推動環境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促進環境法的發展,達到充分實現權利救濟的目的。 因此,環境資源審判具有更加明顯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
要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司法公共政策的形成功能,必須保持裁判的統壹性和法院裁判職能的合理延伸,但這並不意味著司法越權。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法院只有結合案件的審理和司法解釋的制定,才能推動相關環境資源公共政策的形成。換句話說,公共政策只是法院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及案件的判決立場的結果。
從環境資源審判現狀來看,公共政策的形成主要體現在司法解釋的制定和環境公益訴訟糾紛、新型環境權糾紛等復雜疑難環境資源案件的裁判上。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雖然數量不多,但往往存在非常典型的法律適用問題。特別是要結合案件審理,培育典型案例,提煉判決要旨。這就要求法官具有環境資源保護的國際視野,把握我國環境資源現狀和司法需求,明確環境生態保護要求的區域差異,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要運用法律解釋的規則和司法裁判技術,基於環境正義和代際公平的理念,平衡人民財產利益、環境公共利益、企業發展利益、地方政績利益等各個方面和層面,綜合考量裁判的法律效果。
綜上所述,環境權救濟是正義的終極追求,公共權力的制約是正義的政治責任,矛盾糾紛的終結是正義的直接目標,公共政策的形成是正義的功能延伸。從現代司法進程和環境資源審判發展的需要來看,這四大職能有著內在聯系和邏輯順序,具有相同的價值內涵,* * *指向個案的公正審判,共同彰顯司法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