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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所用物品的保密管理,不得泄露互聯網信息或者其他公開信息。

國家對公民保密有哪些規定?

1.我國現行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規定;

2.《保密法》第三條規定,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3.《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違反保密規定。不要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機密;

《保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必須采取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未經中央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明碼或密碼傳遞國家秘密。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不準用普通郵件傳遞。

保密法規定的12嚴重違法行為有哪些?保密法列舉了12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嚴重違法行為,導致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保護體系遭到破壞、國家秘密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這些行為是:

1.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3.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者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4.非法復制、記錄或者存儲國家秘密的;

5.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上或者在無保密措施的有線、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擅自卸載或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8.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

9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10.通過無保密措施的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11.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12.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將國家秘密載體寄運出境或者將國家秘密載體攜帶、傳輸出境的。保密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壹的,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不適用本處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如何區分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工作秘密直接關系到有關國家機關的利益,壹旦泄露只會損害有關國家機關履行國家賦予的職權和責任的局部利益;國家秘密直接關系到國家利益,壹旦泄露會對國家整體利益造成損害;

2.確定方法不同。工作秘密的確定主要由各級國家機關自行確定,只有對少數中央國家機關有統壹規定或明確授權的,才予以遵循;國家秘密的確定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在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發布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範圍內操作,不得隨意確定;

3.跡象不同。屬於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等載體,可以標註“內部”,不得標註國家秘密密級標誌;

4.不同的管理。各級國家機關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參照國家秘密管理辦法,但不需要按法定程序進行規範。例如,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機密郵件傳遞,而不是通過普通郵件;對傳遞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沒有統壹要求,可以由機關自行選擇;

5.適用的法律不同。保護工作秘密適用的法律規範是國家公務員法,主要通過行政手段保護工作秘密。對於國家秘密的保護,適用保密法,不僅可以用行政手段,也可以用法律手段。

6.責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後,責任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只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根據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情況,確定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的,可以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的,承擔刑事責任;總之,由於工作秘密和國家秘密涉及的利益主體不同,泄密造成的危害後果在範圍和程度上有很大不同。所以對工作秘密的保護明顯不如對國家秘密的保護。其他的不同就來源於此。

使用手機有什麽保密要求?

1.不得在手機通話中涉及國家秘密信息,不得用手機發送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國家秘密信息;

2.不得攜帶手機等移動終端參加涉密會議或進入涉密活動或要害部門;

3.不得在保密場所使用手機等移動終端進行錄音、拍照、攝像、視頻通話和寬帶上網;

4.手機等移動終端不得作為涉密信息設備使用,不得與涉密信息設備和載體連接;

5.涉密人員在申請手機號、註冊手機郵箱或開通其他功能時,嚴禁填寫機關單位名稱、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機中存儲核心涉密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等敏感信息,不得啟用手機遠程數據同步功能;

6.對核心涉密人員和重要涉密人員使用的手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盡量配備和使用專用手機。不得使用無入網許可的手機和具有位置服務、互聯網連接等功能的手機;

7.核心涉密人員和重要涉密人員的手機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並到指定地點維修。無法恢復使用的移動電話應按照分類設備進行銷毀。

有哪些安全技術防範常識?

1.不得將涉密計算機和網絡連接到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機密計算機和非機密計算機之間不得交叉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介質;

3.不得將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上的數據復制到未采取保護措施的涉密計算機和網絡上;

4.不得違反規定設置涉密計算機的密碼;

5.不得擅自在涉密計算機上安裝軟件或復制他人文件;

6.不要對機密計算機使用無線外設;

7.涉密計算機和移動存儲介質不得通過普通郵件渠道發送或者非法交由他人使用和存儲;

8.未經授權不得將機密筆記本電腦和移動存儲介質帶出;

9.不得擅自將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復印機等處理機密信息的辦公自動化設備交由外部人員維護;

10.不得出售、贈送或丟棄未經專業分類的涉密電腦等辦公自動化設備;

11.不要用普通電話線連接處理機密信息的壹體機;

12.不得在涉密場所的聯網計算機上配備和安裝視音頻輸入設備;13.不要將手機帶入重要機密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保密守則》第三十二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檢查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 (壹)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二)保密制度建設;(三)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四)保密人員的管理;(五)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六)管理國家秘密載體;(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安全管理;(八)互聯網使用的保密管理;(九)使用保密技術保護設施和設備的;(十)保密場所和保密部門及部位的管理;(十壹)保密會議和活動的管理;(十二)信息披露和保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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