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遺囑?
遺囑應該是壹個人生前留下的命令,要求他的親屬或者繼承人按照他的意思處理他死後發生的事情。死後發生的事情主要是遺留財產的處置,包括財產的繼承和遺贈。
為了保證遺囑的效力和執行,遺囑必須具有法律效力。而如果遺囑要具有法律效力,那麽遺囑就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方法!
立遺囑的法律要求是立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也就是說,未滿16周歲的人不可以立遺囑,即使立了遺囑也沒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186條)並且遺囑不能違反特別保留的規定。只有特殊部分以外的財產,遺囑人才能通過遺囑自由處分。遺囑中侵犯特別保留的部分無效。(《民法典》第1225條)
怎麽立遺囑?
立遺囑有五種方式(《民法典》第1189條):
自擬遺囑:
遺囑由本人書寫的,遺囑人應當自己書寫遺囑全文,記錄下年月日,並由本人簽名;如有增刪或塗改,請在增刪或塗改處註明字數,並分別簽名。(《民法典》第1190條)
公證遺囑:
為公證遺囑,應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由公證人做筆記、宣讀並解釋。遺囑人認可後,記錄下年月日,由公證員、見證人、遺囑人簽名。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字,公證員會記錄原因並按手印代替。
前項公證員之職務,在無公證員之地方,得由法院書記員執行;外籍人士在中華民國立遺囑時,得由領事執行。(《民法典》第1191條)
密封遺囑:
簽名蓋章的遺囑,應當蓋章,在蓋章處簽名,並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向公證員出示,聲明這是他的遺囑。如果不是由遺囑人書寫,並寫明書寫人的姓名和地址,公證員將在封面上記錄遺囑人所作的年、月、日和聲明,並由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民法典》第1192條)
蓋章的遺囑,如果沒有蓋章的遺囑方式,而有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自行書寫遺囑的方式,則具有自行書寫遺囑的效力。(《民法典》第1193條)
鬼將:
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其中壹名見證人做筆記、閱讀、解釋,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錄下年、月、日、代筆人姓名,由全體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的同輩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的,應當用指紋代替。(《民法典》第1194條)
口述遺囑:
遺囑人因生活危機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壹口頭立遺囑:
壹、由立遺囑人指定兩名或兩名以上見證人,並口述遺囑,由其中壹名見證人,將遺囑按執行情況作成筆記,並記錄下年、月、日,其他見證人亦須簽名。
二、立遺囑人應當指定兩個以上見證人,並口述遺囑、遺囑人姓名和年、月、日。所有見證人將口述遺囑為真,見證人姓名,全部記錄在案,並當場封存磁帶,記錄下壹年、月、日,所有見證人在封存處簽名。(《民法典》第1195條)
口頭遺囑自立遺囑人可以用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三個月後失效。(民法典第1196條)口頭遺囑應當在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由見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之壹提交親屬會議確認。對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作出判決。(《民法典》第1197條)
※對遺囑人資格的限制(民法第1198條)
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親。
5.作為公證人或擔任公證人的人的同居者的助手或雇員。
遺囑的有效期間(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證人最好找壹個比立遺囑人年輕的人。※.
本文來源於漢湘文化《生活》。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