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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如何正確行使權利?

在日常出行的幾種方式中,航空飛行因其行業特殊性涉及的知識面較廣,其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可能不同於普通大眾的簡單認知,因此更容易引起廣泛關註和討論。在各類事件中,機長拒載乘客、拒絕起飛等與機長行為相關的事件經常見諸媒體。本文將盤點機長的職責和權力,看看哪些會直接影響到乘客,他們的法律依據在哪裏。希望讀者看完這篇文章後,能夠理性地對待和判斷此類事件。

01隊長責任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民用航空器的運行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第四十八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有權采取壹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其他機上人員采取救助措施。在緊急情況下,機長必須采取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許可,機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民用航空保安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長應當對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保衛負責。

《通用運行與飛行規則》(以下簡稱CCAR91)第(壹)條規定,民用航空器的機長對該民用航空器的運行負直接責任,具有最終決定權。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航空器運行公約》(以下簡稱《民航公約》)附件6規定,在飛行中,機長必須對航空器的運行和安全以及機上所有人員的安全負責。

從國際公約到國內立法,船長被賦予了巨大的責任。機長要承擔的角色包括飛行員、乘務長、公共安全負責人。這項工作不容易做。機長雖然是企業員工,但法律既然要求他(她)承擔如此重大的責任,必然會賦予他(她)相應的權力,讓他(她)在日常工作中或面對突發事件時,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實這壹責任。下面,我們來看看船長有哪些具體的權力。

船長的最高指揮權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壹切命令,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都應當執行。這裏的“乘客”包括機組人員和所有乘客。船長為了履行職責而發出的命令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不管目標是誰,也不管會不會造成不良後果。這就是為什麽我們看到機長為了公共安全和航空運營秩序而采取的措施,即使旅客無法成行或者航班延誤,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也不會追究機長或者航空公司的責任。

船長的最終決定

根據《民航法》的規定,機長的最終決定權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第四十五條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⑵第四十六條。飛行中遇有特殊情況,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上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進行處置;

⑶第四十七條。機長發現機組成員不適合執行飛行任務時,為了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

在其他國內立法中,船長的最終決定表述如下:

(四)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有關方面未采取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絕起飛;在飛機飛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時,對飛機的處置做出最終決定;(《民用航空安全條例》第23條)

(五)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未依法對航空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權拒絕起飛;當出現破壞性行為或非法幹擾行為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時,應當根據需要改變原飛行計劃或者對航空器進行妥善處置。(《公共航空客運飛行安全和安保規則》第10條)

機長拒絕起飛權是指如果機長發現航空器不符合適航要求,或者其所在機場不符合民用機場運行的安全要求或者航空器起飛的具體安全要求,或者機場和航路的氣象條件不符合機長執照規定的氣象標準, 而他發現別人不符合安全要求,讓機長覺得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無論是誰下達起飛命令,機長都有權拒絕起飛,這不構成失職。

機長處置權所指的特殊情況主要包括發動機部分或全部故障、飛機故障或損壞、飛機失火、失去航行、與地面失去通訊、劫機或攻擊等。“確保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的安全”是機長作出處置決定的動機要求,而不是結果要求。機長有權根據自己的獨立判斷做出處置決定,不必聽取任何人的意見。處置行動包括中斷起飛、復飛、升降高度、改變航向、機場外迫降等。

機長調整機組成員的權利主要發生在其他機組成員的身體或精神健康狀況不適合飛行,或參與本次飛行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如飲酒後未在規定時間內消費,或超過或即將超過規定的飛行時限。機長提出,機組人員的調整壹定是為了保證飛行安全,而不是其他原因。

04船長的治安管理權

在《民用航空法》中,機長的治安管理權壹般在第四十六條表述為“在飛行中,機長有權對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部秩序、危及民用航空器上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

其他國內立法對船長的治安管理權有更詳細的規定,包括:

(1)對航空器飛行過程中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幹擾機組正常工作且不聽勸阻的人員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在航空器飛行過程中,對劫持、破壞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安全的行為采取必要措施;(《民用航空安全條例》第23條)

(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阻礙機組人員執行職務,不聽勸阻的,可以要求機組人員對行為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在起飛前或者降落後要求其離開航空器;對於非法幹擾航空器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可以要求機組人員啟動相應處置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制服;處置飛機上的幹擾或非法幹擾,必要時請求乘客協助;處理尋釁滋事或者非法幹擾行為時,應當及時報案,並按照規定移交證據材料。(《公共航空客運飛行安全和安保規則》第10條和第26條)

國內立法在機長治安管理權方面借鑒了1963《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飛行中”是指飛機裝載完畢,機艙外所有艙門關閉,直至任壹艙門打開卸載的時間。擾亂秩序、危害安全、危害飛行的行為,包括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以及可能或者確實危害結果的行為,無論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機長有權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也就是說機長也可以授權其他機組成員實施相關措施,或者要求其他機組成員協助,或者要求(不是被強迫)乘客協助。

可見,機長的職責和權力是圍繞公司的安全和航空運輸的秩序而設定的,機長采取措施的動機、必要性和適當性也集中體現在航空運輸的安全和秩序上。根據2021年6月2日召開的2021全國民航工作會議暨全國民航安全工作會議,中國民航運輸航空已安全飛行124個月,累計飛行8943萬小時。這壹成績離不開輪機長和乘務人員的辛勤工作,也離不開廣大旅客的積極配合。舒適和準時對航空旅行很重要,但安全永遠是第壹位的。旅客和機組人員要相互理解,相互體諒,營造良好的航空運輸氛圍,延續中國民航的安全飛行紀錄,讓更多的人快樂出發,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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