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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關於合夥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1.《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關系的物質條件是因為參與者相互貢獻而形成的。貢獻不限於金錢,也可以是實物或技術。合夥財產首先由各合夥人投入的財產形成。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會發生變化,成為合夥人的同壹財產。其次,合夥財產由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值的財產組成。2.個人合夥企業的內部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行使控制權。所謂* * *所有權,是指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 * *所有;所謂* * *管理,就是* * *共同經營,各合夥人對合夥事務擁有決定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第三,個人合夥的內部關系是1,確定合夥人的身份。(1)合夥人原則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2)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同意參與合夥企業剩余分配,但不參與合夥企業經營或者勞動,或者提供技術服務而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同意參與剩余分配的,視為合夥人。因此,合夥人身份的認定主要是從是否進行剩余分配的角度出發,即只要參與了剩余分配,就應認定為合夥人。(3)排除法:a .當然,如果壹個自然人不管合夥企業的盈虧,只使用勞務或提供財產取得固定收入,就不是合夥人。b .自然人不承擔風險的,不應該作為合夥人對待。△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合夥人為* * *相同出資,* * *相同經營,相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根據《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夥協議必須成立,原則上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但根據《人民意見》第五十條的規定,合夥有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2.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1)***決定權(2)執行權(3)監督權(4)請求權△合夥人可以選舉負責人。a .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其他合夥人有權實施和監督。b .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在法律上被視為合夥企業的代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合夥人承擔。c .但是,在合夥企業內部,其他合夥人可以請求有過錯的責任人賠償其損失。d .合夥企業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合同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代表人的行為有效,但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的除外。3.入夥條件(1)關於入夥的約定,合夥人應當在合夥合同中約定或者在其他書面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是合夥,還必須簽訂書面入夥協議,否則入夥無效,個人合夥不需要書面協議。(二)入夥的法律後果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其入夥前的債務承擔與原合夥人相同的責任(連帶責任)。約定新合夥人不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承擔原合夥企業債務的新合夥人有權向原合夥人追償。4.退夥(1)退夥是指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壹起離開合夥企業,失去合夥人身份。撤回分為聲明撤回和法定撤回。a .退股聲明表示退股是基於合夥人自己的意誌,原則上在當事人表示自己的意誌的情況下才能生效。b .法定退股是指出現法律規定的合夥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被辭退等情況時的退股。(2)合夥人退夥,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協議沒有規定退夥的,原則上應當允許。但是,合夥人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和理由以及雙方的過錯,確定賠償責任。包括:協議撤回、單方撤回、自動撤回和強制撤回。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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