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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38+2009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計劃

4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印發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對做好國務院立法工作提出意見。

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解決的事項包括: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政府投資條例、快遞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等。

今年內要完成的項目包括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等。

此外,籌備事項還包括發展規劃法、煙草稅法、保險法(修訂)、非存款借貸組織條例、臨時現金管理條例、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信托公司條例等。

研究項目包括: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網絡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案)、證券法(修正案)等法律案,配合紅十字會法(修正案)、公共文化服務保護法、民法通則、中小企業促進法(修正案)等法律案的初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務院第16號[206543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立法工作規劃》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妳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結構性改革的關鍵之年。政府立法工作的總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適應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的發展理念,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為“十三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良好開局提供法制保障。遵循這壹指導思想,結合當前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第壹,推動創新、協調、綠色、開放、發展。

——要著力推動創新發展,加快形成市場環境、產權制度、投融資制度、分配制度、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制度等。有利於創新發展,完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體系。

——要努力推動協調發展,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加強文化法制建設,提升國家軟實力;推進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提高融合發展法治化水平。

——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制度建設要有利於資源的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推進低碳循環發展,用制度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加快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

——著力推進開放發展,不斷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提升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環境。

——要努力推動* * *發展,從制度上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把“蛋糕”做大,把不斷擴大的“蛋糕”分好,使其優勢得到充分體現,維護人民群眾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實現全民* * *享受,全面* * *享受,全面* * *建設。

第二,服務於全面深化改革,持續推進簡政放權。

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要防止以改革的名義通過立法給單位和系統擴大權力或推卸責任;防止立法成為“照顧”和“爭取優惠”的“政策窪地”;防止立法中的小問題影響改革進程;防止立法“埋釘子”,給以後的改革“留尾巴”。立法要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改革精神。對於黨中央、國務院已經明確的改革方案,要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授權等多種方式,盡快完成立法任務,為改革順利實施提供法律保障;對改革還在深入的領域,立法要給改革留有余地,給先行先試、探索經驗留有路子;要及時將改革的成功經驗和有效措施轉化為法律法規。

要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入手,繼續減少行政審批數量,繼續推進簡政放權,進壹步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涉及現行法律法規修訂的,相關部門應當同步提出法律法規修訂計劃;要從整體上研究同壹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調整,避免頻繁修改壹部法律、行政法規。對已經取消和下放的管理事項,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行政許可的,要加強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審查論證。要建立清理長效機制,及時清理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任何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制度規定,都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不利於創業創新。該修改的修改要取消,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制度環境要加快建設。

第三,進壹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加強黨的領導的立法工作的意見》,起草政治方面的配套法規草案,起草經濟社會方面的重大法規、規章草案,按照規定和程序報黨中央或者同級黨委(黨組)批準。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新修訂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立法工作。要規劃和落實《建設法治政府實施綱要(2015-2020)》規定的各項任務,完善政府立法的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和審議機制,增強政府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急群眾之所急,顧大局,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而不是為自己服務。要堅持問題導向,敢於正視問題,善於發現問題,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切實解決中國的實際問題,在實踐中發現和解決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切實回應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期待。要提高調查研究質量,弄清現實和歷史情況、存在的問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避免以調查研究的名義自說自話。在起草和審議法規草案的過程中,要系統、客觀、全面地考慮問題,不斷提高分析能力,努力找出各種意見背後的真正原因、利益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做好法律制度的科學設計,通過備案、抽查、標準、規劃、信息公開、利益機制、信用等手段,設計出能夠有效維護絕大多數人利益,及時發現、有效制止、有效懲罰少數人違法行為的制度。

國務院各部門起草法律、行政法規,除經國務院法制辦同意,並明確國務院法制辦上報後將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經國務院法制辦批準後不再公布征求意見的以外。國務院各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起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時,還應當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並積極征求有關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意見,深入征求基層幹部群眾的意見。

第四,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是各部門開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需要調整立法工作計劃的,有關部門應提前報國務院批準。起草部門在向國務院報送立法項目草案前,應當主動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進行溝通。已報送國務院的文稿,如規定的管理制度和主要制度發生重大變化,起草部門應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對原文稿進行修改後重新報送。對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項目,起草部門應當自行充分研究論證,不與國務院法制辦溝通協商,不自行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要跟蹤各部門落實立法工作計劃的情況,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制定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有關部門對草案規定的主要制度有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國務院法制辦可以將草案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稿件內容涉及起草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的職責。國務院法制辦要組織有關部門積極協調,書面征求意見,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意見。對於有關部門之間存在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

2007年3月6543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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