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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女子送醫途中死亡案二審維持原判:主要證據不足,撤銷衛健委調查結果。

封面新聞記者衛詩

65438+2月1,吉林長春張鳳琴拿到行政訴訟二審結果,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駁回長春衛健委和長春市政府的上訴,維持壹審判決。

此前,她以為女兒劉麗在吉林大學第壹醫院住院時註射了頭孢。醫院介紹沒有資質的救護車轉院,導致女兒在途中死亡。對衛健委的認定結果和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張鳳琴對上述兩家單位提起行政訴訟,對醫院和救護車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壹審判決長春市衛健委的調查答復結果“不清楚”,判決將這壹結果連同行政復議結果壹並撤銷。

長春市衛健委、長春市政府上訴後,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救護車參與

救護車參與

該女子使用頭孢菌素住院後,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

衛健委壹審敗訴,被判定為“事實不清”

2020年8月5日,劉麗在吉大壹院風濕科住院7天,後因病情惡化轉北京搶救,後在救護車上死亡。

張鳳琴說,她的女兒劉麗有頭孢菌素過敏史。分別於2015和2016在北京協和醫院和吉大醫院住院,病歷中註明頭孢菌素過敏史信息。這些病歷是在掛號治療時提供給醫生的。住院期間,“醫生擅自使用頭孢類藥物,導致病情加重”。後來救護車被醫院調到北京,救護車在高速上補給了兩次,後來才發現救護車屬於壹家和吉大壹院合作的私人公司,而這家公司直到事故發生壹年後才獲得執業資格。

醫患溝通單上家屬空白簽名

張鳳琴表示,劉麗住院的紙質病歷與電子病歷上過敏史信息不同,疑似被篡改;在關於住院期間使用頭孢菌素的醫患溝通單上,家屬的簽名是空白的。

2022年初,長春市衛健委調查後回復張鳳琴稱,劉麗在醫院就診時否認有頭孢菌素過敏史,醫生稱從未見過她在北京協和醫院治療的病例;經第三方調解委員會審查分析,認為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且患者死亡後無屍檢,缺乏運送相關資料,無法判斷醫療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建議家屬走司法途徑維權。

2022年8月,長春鐵路運輸法院對張鳳琴訴長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長春市政府壹案進行了宣判。法院判決《長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張鳳琴投訴舉報內容的答復》和《長春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二審判決

二審首席法官辯稱證據不足。

駁回衛健委的上訴

長春市衛生健康委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長春市衛健委在上訴狀中稱,醫生入院時詢問了患者及家屬。患者自述沒有過敏史。服藥前,他還做了壹次試驗過敏,試驗過敏結果為陰性,因為病歷上記載沒有過敏史是準確明確的;醫生說沒看過既往病歷和病歷中記載的“查閱既往病歷肌肉活檢病理”並不矛盾。醫生描述的是輔助檢查,是指2016之前病歷的輔助檢查部分,不是協和醫院的病歷,也不是2016的全部病歷;吉大壹院電子病歷的推廣處於過渡階段。電子病歷和門診紙質病歷是相輔相成的,沒有法律法規要求兩者壹致。調查發現,門診病歷書寫不規範。

長春衛健委認為,壹審“事實不清”的判決是錯誤的。

吉大壹院給出了類似上述的說法。

對此,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給出了長篇論述。法院再次強調,衛健委提供的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用藥是否尊重患者及家屬值得懷疑。關於劉麗的藥物過敏史,無論醫生是否參考既往病歷,都存在疑點。但長春市衛健委和吉大壹院的上訴理由中的說明,不足以對電子病歷與門診手冊不壹致形成合理抗辯。

法院還認為,長春市衛健委認為其調查處理事實清楚,但其主張均來源於醫生個人陳述,無其他佐證,主要證據不足。長春市衛健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不具有合法性,行政復議結果也同樣不具有合法性。基於該判決,壹審法院撤銷了衛健委的答復和行政復議結果,責令衛健委重新作出答復。

法院認為,長春市衛健委應全面調查,綜合主要證據。如果違法事實成立,將進行相應處理。違法事實不成立的,給予新的答復。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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