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件規定需要執行的;
(二)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領導批準和交辦的事項;
(四)研究處理重要公文過程中的會簽問題;
(五)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第三章監督方式第六條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督促監督。對需要落實的事項,可以采取電話、口頭、催辦等形式,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按期上報落實情況。
(2)專項監督。對重大決策或重要部署,可按問題分解立項,確定專項檢查內容和承辦部門,提出辦理要求,督促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落實。
(3)現場檢查。對於重要的檢查事項,檢查機構可以派人配合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現場檢查。
(4)後續監管。對於壹些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結束後,將進行持續的動態跟蹤督查,掌握全過程的進展情況。第四章監督工作制度第七條領導責任制。
(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確定壹名領導分管巡視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巡視工作。
(二)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好重大督查事項的落實,其他領導要根據工作分工抓好相關督查事項的落實。
(三)要把巡視工作和巡視事項落實情況納入領導人員崗位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人員政績的重要內容之壹。第八條分級負責制度。
(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負責對本級政府和部門的監督;組織實施上級交辦的督查事項;指導下壹級機關開展監督工作。
(二)各級機關事務部門是督查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負責內部分工。督查機構具體負責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審批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和總結報告;其他業務機構具體負責日常事務監管,履行職責,發揮整體監管職能。
(三)承辦部門是督辦事項的具體實施部門,對其交辦的督辦事項應按規定要求執行,自覺維護督辦工作的嚴肅性。第九條反饋報告制度。
(壹)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二)督查機構應及時總結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並向領導匯報。
(三)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辦公廳(室)要在年中和年末就督查工作作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全面、翔實、準確,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決策的建議和意見。第十條審計和結算制度。督查機構對下壹級政府或部門上報的材料要嚴格審核把關,不落實的要提出意見退回承辦單位,責成其進壹步調查。第十壹條考核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定期對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促進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項的落實。
省政府辦公廳每兩個月通報壹次各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門檢查工作和檢查事項的落實情況,每年進行壹次全面檢查評比。第五章檢查工作的組織第十二條完善機構。縣級以上政府辦公室要設立督查機構,省政府各部門要配備專職督查人員,所需人員在現有編制內調整解決。第十三完善網絡。以省政府辦公廳為樞紐,建立全省縱橫監管網絡,連接省政府各縣、各部門。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也要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本地區、本系統的監督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