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做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四條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力量,應當建立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增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科技成果重點轉化項目指南。實施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應當給予優先支持:
(壹)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推動企業技術創新,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
(二)加快高新技術發展,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三)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推進農業產業化;
(四)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汙染,降低消耗;
(五)綜合治理河流、湖泊和水庫,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提高人口素質,保護公共衛生,提高生活質量;
(七)推進科技扶貧開發,促進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技成果重點轉化項目優先納入產業發展規劃,並加強監督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重點科技成果轉化結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由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第九條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聯合或者獨立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境外、國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科技成果持有人來本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享有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權利。第十條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促進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完成後壹年內未轉化的,應當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與者在不改變科技成果權屬的情況下實施轉化。具體實施由雙方按照簽訂的協議執行。第十壹條科技人員在不侵犯本單位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到其他單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可以離職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吸收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參股。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革時,主要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作為公司的發起人。第十三條。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為股份作價實施轉化的,其股份可達公司或企業註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作為股份作價實施轉化的,其股份可達公司或企業註冊資本的35%。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第十四條科技成果以技術轉讓、作價入股等形式轉化的。、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檢測的科技成果,應當由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認可的科技成果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對科技成果價值進行評估的,應當由依法認定的科技成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科技成果檢測和價值評估機構應當公正、客觀,不得提供虛假的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第十五條鼓勵發展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完善區域性中介服務體系,逐步實現中介服務組織網絡化、功能社會化和服務產業化。
引導各類技術創新服務機構、技術評估機構、技術經紀機構和信息咨詢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管理、技術、營銷、信息等方面的服務。
在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並取得資格證書。
主要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經認定後可以作為非營利性組織進行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