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市土地(不包括城市中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國家所有的林地;
(三)國家依法沒收、征用或者征用但未使用的土地;
(四)國家劃撥給機關、部隊、學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使用的土地;
(五)集體所有制單位批準使用的國有土地;
(六)批準農民(承包方)使用的國有林地、草地、水域、荒地、荒山;
(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八條下列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私人池塘、飼料場也是集體所有。第九條為了確認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或者個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頒發土地證書和土地使用證。
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確認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和適當的國有土地。被征用、劃撥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第十壹條禁止變相買賣土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用土地。
出售、出租或轉讓地上附著物,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轉移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由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確定的管理範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如果妳對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解決前,爭議各方必須服從同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第三章農牧業用地第十三條使用農用地的單位,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土地的具體規劃和措施,搞好經營管理,保持水土,保持土壤質量,提高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第十四條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得劃撥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改作他用。上述單位因特殊需要,需要在其使用的土地上進行基本建設,必須撥付資金的,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村莊和集鎮(含農村居民點、村莊和集鎮,下同)建設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經批準的施工圖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做城鎮規劃,要節約土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學園。凡能利用坡地和薄地的,不得占用良田。
農民(包括農村非農業戶,下同)和農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必須服從鄉村建設規劃,不準多占少用,少占多占。第十六條農民使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必須經鄉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和標準,並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含宅基地使用證)。
鄉鎮集體企事業單位建設用地參照有關征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