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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

行政復議、審計等監督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以及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是指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分級負責、合法公正和違法必究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中承擔監督職能的機構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安排專職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並加強培訓。

行政執法監督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七條建立全省統壹的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推進執法公開和執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和規範化水平。第二章監督內容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權限和行政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執法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行政裁量基準、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等行政執法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落實情況;

(七)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第九條實行行政執法監督公示制度,包括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開;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第十條監督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實施,主要包括通過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歸檔,實現全程留痕、可追溯管理。第十壹條監督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的實施,主要包括明確合法性審查的主體、範圍、內容、程序和責任,對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執法文書進行合法性審查。第十二條對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主要包括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制度的制定、完善、宣傳和實施,以及動態調整的實施。第十三條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梳理執法依據、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執法程序、明確執法人員責任、建立考核機制和實行責任追究。第十四條對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主要包括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考試和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執法和業務培訓持證上崗。第十五條監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落實,主要包括制定或者執行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依法制定或者執行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第三章監督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采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可以采取抽查、暗訪等方式增強監督的有效性。

日常監督包括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對行政執法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對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情況的監督,對行政執法投訴和舉報處理情況的監督。

專項監督包括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違法案件通報、行政執法評議等。第十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NPC代表建議、CPPCC委員提案、司法建議和新聞媒體反映的熱點問題,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第十八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和舉報,開展行政執法監督。但是,投訴、舉報依法已經由其他機關受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受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執法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工作安排,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檢查結果應當予以通報,並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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