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本文的解讀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又稱立法目的。該條的立法目的有三層含義:
壹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後,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我國開始改革計劃經濟下的固定期限用工制度。198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決定在國有企業新招用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從而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中的“鐵飯碗”。1994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作為法定用工制度,規定適用於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由新招收的職工擴大到全體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有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誌著勞動合同制度在中國正式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於打破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就業形勢呈現多樣化,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出現了壹些新的勞動關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家庭用工、個體用工等。同時,勞動合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壹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勞動用工改為勞務派遣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給整個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因此,有必要根據存在的問題進壹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制定勞動合同法是為了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促進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第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的壹個“焦點”問題。在公開征求意見和審議中,壹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應該是“雙重保護”,應該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也是合同的壹種,是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合同雙方的權利應受到同等保護。只提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偏向勞動者的,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增加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會使勞動關系失衡,最終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甚至有人認為,如果勞動合同法過於保護勞動者,忽視用人單位的利益,就會誤導國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他們的感情,不利於中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大多數人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明確保護。因為中國目前的現實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於強勢,勞動力處於弱勢,勞動者和雇主的力量嚴重失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勞動合同法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於追求勞資雙方的平衡。在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過於強勢,勞動者過於弱勢,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受到同等保護,勞資關系必然失衡,偏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平等自願訂立勞動合同原則的規定改變不了勞動關系事實上不平等的事實。為了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維護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有必要向勞動者傾斜。
最後,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社會法,勞動合同的立法應著力解決現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期限短等諸多問題。因此,從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壹目標出發,立法還是以勞動者為導向的。
第三,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勞動合同法的終極價值目標。法律是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的調節器,任何立法都是權利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利益的分配。立法必須在多個利益主體之間找到結合點,努力在各種利益主體之間,尤其是處於同壹矛盾中的利益主體之間找到利益的平衡點。在勞動關系中,應該承認勞動者是弱者。但如果立法過度擴大勞動者權益,增加企業責任,用人自主權將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劣汰的柔性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太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於形成高素質健康的勞動力隊伍,最終企業利益受損。因此,勞動合同立法應在公民的勞動權利和雇主的企業責任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以確保和諧的勞動關系。目前,我國勞動用工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助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確立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