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豆杉變種南方紅豆杉是我國特有樹種,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壹級保護。廣泛分布於被譽為“生物物種基因庫”的上杭縣國家A級自然保護區梅花山自然保護區。賴是上杭縣古田鎮人。2000年2月,他以1.900元的年租金租下鄰村7畝農田,作為“珍稀植物繁育基地”。此後,賴在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雇傭當地農民進入集體山林場采挖紅豆杉。擅自砍伐mairei樹,並在他當年截頂除枝後移植到租來的農田裏。經林業技術人員現場鑒定,賴某移栽紅豆杉2198株。邁瑞。截至2000年2月29日,1119紅豆杉變種。mairei已經死了。根據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禁止采集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栽培等特殊需要需要采集的,必須簽署意見後,向省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申請采集證。福建省上杭縣法院壹審認定,被告人賴采挖移植紅豆杉,違反了國家和地方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南方紅豆杉,國家壹級珍貴樹種,擅自砍伐,造成紅豆杉變種。麥賴死於農地,其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毀壞珍貴樹木罪。上杭法院判處賴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①
案例二:
1995年9月,雲南省馬關縣農民楊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河口縣白石巖角國防林區非法砍伐2株國家壹級保護樹木(俗稱小葉浮遊木),蓄積木材7.76立方米。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查明:1995年9月65438+期間,被告人楊未經林業部門批準,在河口縣白石巖角國防林區非法砍伐國家壹級保護植物(俗稱小葉三尖杉)2株,木材蓄積達7.76立方米。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為搭建棚子,無視國家林業管理法規,未經林業部門批準,砍伐國家樹木,致使國家壹級保護植物遭到破壞,後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雲南省河口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第128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壹審判決:楊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②
第二,問題
1號案屬於典型的盜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③在刑法頒布之前,由於沒有將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與盜伐、濫伐對象區分開來,此類案件均以盜伐論處,所以盜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只能以盜伐論處。《刑法》頒布後,這類案件顯然應以此罪為依據,不能再適用盜伐林木罪的處罰。可見,刑法第344條規定盜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既強調了懲治和打擊此類犯罪的立法目的,也旨在將此罪與盜伐、濫伐林木的犯罪行為區分開來。在案件2中,行為人楊非法砍伐的國家壹級保護植物望天樹是該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但被告人在本案中並未以“盜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這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非法砍伐的樹木是國家壹級保護植物,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被告人耕種的土地附近生長著兩株望天樹,相關林業保護部門和林業保護人員未對該重點保護樹木采取任何保護措施,也未告知行為人該樹木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因此,楊主觀上不具有“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犯罪故意,僅具有“非法采伐林木”的犯罪故意。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是刑法新增的罪名,處罰力度重於非法采伐林木罪,且被告人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望天樹的行為發生在刑法生效之前。因此,即使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12條的規定,本案也只能以刑法第1979條規定的“非法采伐林木”定罪量刑。2002年2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修正案在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罪中增加了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內容,還對非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珍貴樹木中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因此,刑法第344條的罪名應分為:盜伐、毀壞珍貴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植物罪。實踐中認定本罪應註意的問題包括珍貴樹木中受特殊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界定和“情節嚴重”的認定。
第三,討論
盜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是指違反森林資源法律法規,盜伐、毀壞珍貴樹木和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壹)犯罪範圍的界定。
本罪的客體是珍貴的野生植物。1984年,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公布了第壹批(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其中水杉1種,攀枝花蘇鐵6種,樟子松12種。所謂野生植物,是指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瀕危、稀有植物,具有重要的經濟、科學研究和文化價值。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壹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10條)。本條例附錄所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以下簡稱《野生植物名錄》)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二級三類。壹類保護植物是指我國特有的,具有極其重要的科學研究、經濟或文化價值的瀕危植物物種。所謂瀕危植物物種,是指瀕臨滅絕或者適宜生存的環境已經達到不利於其生長繁殖的程度的物種。如***8種銀杉、珙桐;ⅱ級保護植物是指在科學研究或經濟上有重大意義的瀕危或瀕臨滅絕的植物物種。所謂瀕危植物物種,是指未處於瀕危狀態,但分布範圍逐漸縮小,種群處於衰退狀態,成熟植物缺乏或明顯減少的植物物種。如百山祖冷杉* * 143種;三類保護植物是指在科學研究或經濟上有重要意義的瀕危或稀有植物物種。所謂珍稀植物種類,是指分布範圍狹窄或分散,生活環境獨特的植物種類。秦嶺冷杉等203種。1992 10林業部發布《關於保護珍貴樹種的通知》,修訂《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以下簡稱《珍貴樹種名錄》),將珍貴樹種分為兩個等級:壹級37種;二級95種。1999年8月4日,國務院批準發布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壹批)》。這些珍貴的植物都是這次犯罪的目標。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通過的《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森林刑事案件解釋》)第1條規定,“珍貴樹木”,包括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歷史悠久的古樹、名木,珍貴樹木,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實踐中要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本罪,首先要認定本罪的犯罪客體,主要有三個問題需要註意:
首先是對珍貴植物範圍的界定。首先,本罪的客體只能是珍貴植物,普通植物不可能是本罪的客體。上述珍貴樹種名錄、野生植物名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壹批)中的珍貴植物,都是本罪的對象。未列入名錄的植物不屬於本罪的客體,行為人非法采伐、毀壞不構成本罪。其次,本罪的客體既包括珍貴的木本野生植物,也包括其他壹些草本野生植物。因此,上述“名單”中所列的珍貴植物,除重疊部分外,均為本罪的客體。此外,根據我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所列的瀕危野生植物,未列入上述名單的,也是本罪的對象。那些未命名的樹種,在其名稱和保護物種確定之前,不能視為本罪的客體。如果命名後屬於國家保護範圍,則應視為本罪的客體。
二是當地保護的珍貴野生植物是否是本罪的客體。所謂“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護的野生植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這說明《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保護範圍也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因此,凡是在國家確認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並配有珍貴樹種名錄、野生植物名錄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壹批)的珍貴植物,都屬於本罪的客體。行為人非法采伐和破壞可以構成本罪。
第三,特定環境中的珍貴植物是否是本罪的客體。這個問題(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即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野生植物的保護,也適用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第二條)。在特定環境下盜伐、毀壞珍貴樹木,應界定為本罪。可見,特定環境中的珍貴樹木也是本罪的客體,行為人盜伐、毀壞也可以構成本罪。
(2)確定“情節嚴重”的標準
目前應當限制盜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等植物及其制品的數量,並結合保護珍稀野生植物的規定,對珍稀植物(國家重點保護的壹、二級)制定具體的定罪數量標準,以確保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準確認定。我們認為,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6年5月9日5438(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罪應予立案;砍伐珍貴樹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3株以上死亡的,為重大案件;采伐珍貴樹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15株以上死亡的,屬於特別嚴重案件。根據《森林刑事案件解釋》精神及相關規定,非法砍伐國家二級保護的珍貴樹木2株以下或者毀壞國家二級保護的珍貴樹木,造成珍貴樹木死亡3株以下的;盜伐國家二級保護珍貴樹木不滿2立方米的,應當作為認定本罪的基準。盜伐、毀壞國家壹級保護的珍貴樹木,應該是“情節嚴重”,因為珍貴樹木,其中珍貴樹木是我國特產或者國家壹級瀕危的,只有壹般處罰,才會從輕處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月5日聯合發布的1987(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破壞珍貴樹木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犯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至於“情節嚴重”,根據《森林刑事案件解釋》精神和有關規定,盜伐國家二級保護的珍貴樹木2株以下或者毀壞國家二級保護的珍貴樹木,造成珍貴樹木死亡3株以下的;盜伐國家二級保護珍貴樹木不滿2立方米的,應當作為認定本罪的基準。《關於辦理森林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的“情節嚴重”包括“1”盜伐2株以上珍貴樹木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3株以上珍貴樹木死亡的;(二)盜伐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三)組織、策劃、指揮盜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其他嚴重情節應當包括:(1)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的;(2)不聽勸阻,或威脅森林管理人員,等等。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的,應予立案;砍伐珍貴樹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3株以上死亡的,為重大案件;采伐珍貴樹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15株以上死亡的,屬於特別嚴重案件。
首先是指控
盜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與刑法規定
(王秀梅·杜鵬)
第三百四十四條(根據刑法修正案第四條第六款修改)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珍貴樹木中的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10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次會議通過。
發施[2000]36號
第壹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所稱珍貴樹木,包括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歷史悠久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盜伐、毀壞珍貴樹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情節嚴重”:
(壹)盜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三株以上死亡的;
(二)盜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組織、策劃、指揮盜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本解釋第壹款規定的林木株數以蓄積量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木材產量。
四。指導意見
公安部國家林業局
關子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立案標準
2001五月九日
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四)盜伐、毀壞珍貴樹木案件,盜伐、毀壞珍貴樹木應當立案;砍伐珍貴樹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3株以上死亡的,為重大案件;采伐珍貴樹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15株以上死亡的,屬於特別嚴重案件。
對《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壹、二庭刑事審判參考》,第3輯2001,法律出版社2001,第55-59頁。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壹庭審理事項參考》,2003年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198頁。
動詞 (verb的縮寫)典型案例
肖先勇、肖在屋內非法砍伐珍貴樹木。
——本罪與盜伐、濫伐林木罪的區別載於《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應用法學會/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第2輯,2001,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第40-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