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開除學生事件列表
事件壹:65438+2007年6月20日,中央美院李在參加研究生政治理論課考試時,隨身攜帶專門用於作弊的電子通訊設備,被中央美院開除。
事件二:2008年6月21日,易某代替李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許昌大學做出開除易的處分決定。
事件三:2009年5月19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在校大學生徐某,徐某所在的鐵道警察學院隨即將其開除學籍。
事件四:2009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學大三學生張出於好心替舍友補考。事件曝光後,張被學校開除;
事件5,2010 10大二學生王因期末考試攜帶紙條被河北某大學開除。
事件6:2011 11。10月,北京某大學以艾體檢不合格為由,決定要求退學。其實,艾作為壹名特長生,在9月份入學之前,就已經通過了各種考核。
高校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做出開除學生的決定?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將其開除學籍:
(壹)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嚴重作弊行為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的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多次違反校規受到紀律處分,教育不改的。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六起事件中的學生真的應該被處以“極刑”嗎?學校做出開除學生學籍的決定,既可能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可能依據所執行的規章制度。當然,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沖突。另外,要嚴格界定“嚴重”。筆者認為,這個定義不能由學校通過規章制度來決定,而且由於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這個定義最終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評判。
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方案
高校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罰,無疑是剝奪了他們受教育的權利。對於壹個沒有步入社會的學生來說,這個結果肯定會對他的人生產生很大的改變和影響。因此,這種“極刑”的處罰要慎重。或許是考慮到這種“極刑”所帶來的不確定性,以及防止高校濫用“極刑”的風險,《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55-66條嚴格規範了高校的處分行為,為大學生維權提供了程序保障。如果大學生認為學校的處分不客觀、不公正、不合理,可以通過相應的程序維權。筆者將大學生被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解決程序總結如下:
第壹步,面對壹個處分,學生要考慮以下幾種情況:學校的處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是否充分,依據是否明確,性質是否準確,處分是否適當;學校是否聽取了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開除學生學籍的決定是否經過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步:學生如不服處分決定,可在收到處分決定後5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
第三,投訴後,學校會對學生的投訴進行審核。對學校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學生,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學生書面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人的質疑和答復進行處理。學生如仍對答復不服,可向學校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結束語
想必任何壹所高等院校都不會容忍學生無原則的違法違紀行為,因為這關系到學校的管理,關系到學生受教育權的公平。但高校不能抱著“殺雞儆猴”的心態,在沒有充分論證的情況下,對學生實施“極刑”。畢竟在現有制度下,開除學籍不僅是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更是壹個學生的災難。
因此,大學生的入學教育尤為重要。高校必須在入學教育過程中大力宣傳法律法規和紀律的嚴肅性,讓學生深刻認識到大學教育過程中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的範圍以及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其次,發生類似作弊事件,學校要慎重處理,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罰合理合法。
最後,立法機關應盡快完善高校與學生之間相關法律問題的立法工作,規範高校的管理職能,進而加強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
作者:焦靜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