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是我國現行法律的壹個空白點,也是法學界長期存在爭議和未解決的問題,所以這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重點和難點。筆者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遵循以下標準:1。基本判斷標準。壹般情況下,基本判斷應以“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準。2.特殊情況的處理。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在農村和城市之間、在不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流動的機會和數量都很大。根據在戶口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的條件來衡量壹個人是否具有社員資格,難免有些僵化。因此,在確定入會標準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社會經濟發展;(二)有利於保護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3)尊重相關人員處置其會員資格的權利;(4)盡量符合當地村規民約;(5)堅持唯壹性原則,避免“兩頭在外”或“兩頭空”的現象。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以下幾種特殊情況:(1)外出經商、工作的人。只要這些人在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標準,外出後戶籍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就應認定為成員。(2)外出求學、服兵役或服刑的人員。這些人雖然有壹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遷出了戶口,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他們今後最基本的生活沒有得到明確保障。為了提高這些人學習、服兵役和改造的積極性,配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他們學習、服兵役和服刑期間,應當保留他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3)基於婚姻而流動的人。按照習俗,已婚或被收養的妻子或女婿成為丈夫或妻子家庭的成員,當然也成為丈夫或妻子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此,無論婚後戶口是否遷移,自她進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起,即取得了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在“農民嫁非農民”的情況下,已婚婦女或其丈夫壹般不可能成為新的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從保護他們最基本的生存權的角度來說,如果他們的戶籍還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就應該認定他們還具有成員資格。但自願遷出戶口的,視為自願放棄原籍。(四)非因國家要求,因利益驅動等個人原因自願遷出戶口的,視為自願放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遷出戶口時起喪失原成員資格。(5)“空賬”人員。所謂“空賬”,是指相關人員將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目的,不是在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而是出於利益驅動等原因,需要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壹種現象。因為“空掛戶”只是遷入戶籍,並沒有與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相對固定、持續的關系。在確定成員資格時,應明確排除此類人員的成員資格。(6)回國退休。這些人雖然把戶口遷回農村生產生活,但享受退休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福利待遇,仍被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所以不應該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是特殊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七條* *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是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能所必需的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被撤銷,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承繼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法人機關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法人機關享有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