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訴訟是指壹個訴訟。
通常,民事訴訟只有壹個原告或被告。但在某些糾紛中,壹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壹方或雙方占多數,就形成了特殊的訴訟形式?* * *同樣的訴訟。
* * *訴訟分兩種:* *訴訟和普通訴訟。
壹、必要的* * *與訴訟
必要* * *競合訴訟是指壹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法院必須壹並審理,並在判決書中確定訴訟標的統壹性的* * *競合訴訟。
情況
杭州某縣丁造紙廠排放的廢水汙染了某縣A、B、C村的部分水庫,損失達23萬元。三村聯合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這是典型的必要訴訟。
(壹)必要的* * *具有訴訟的特征
(1)壹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
(2)具有相同的訴訟標的。必要* * *之所以必要,是因為* * *在訴訟當事人之間具有與訴訟標的的同壹性。
(3)人民法院必須結合審判,統壹判決。所謂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統壹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同壹訴訟案件的審理必須適用同壹程序,對同壹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判決。
(二)與訴訟當事人有必要的內部關系。
由於所有訴訟當事人都是獨立的訴訟當事人,都有獨立進行訴訟的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以承認原則處理必要訴訟當事人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內在關系。
* * *同壹訴訟中的壹方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相同訴訟權利義務的,其中壹方的訴訟行為為其他* * *共同訴訟人所認可,對其他* * *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二)法律規定的必要的訴訟。
1.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收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勞務派遣單位為被告。
註意,如果受害者起訴雇主,雇主是被告;受害人起訴派遣單位的,追加的用人單位為被告。
(二)工作人員因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時,派出單位和聘用單位為同壹被申請人。
2.個人夥伴關系
未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為* * *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依法有註冊名稱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名稱。
註意,合夥企業包括合夥組織、合夥合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前兩者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可以是獨立的當事人,合夥組織應為當事人。個人合夥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所有合夥人應視為共同訴訟人。
3.企業法人分離
企業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發生的民事活動糾紛,作為共同訴訟人處理。
4.保證契約關系
有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壹般擔保:只起訴債務人,債務人是被告;僅起訴保證人的,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果雙方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是同壹被告,但要明確,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義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2)連帶保證:只起訴債務人,債務人是被告,只起訴保證人是被告,兩人都列為* * *共同被告。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為* * *共同被告。
註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害人時,應當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其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6.繼承繼承關系
繼承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原告* * *參加訴訟。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不得與原告追加為* * *關系。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且未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 * *與原告。
7.追討贍養費
在追討贍養費的情況下,所有贍養費義務人都應被視為共同被告。
8.因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的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六條的規定,因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原告起訴確定被告。(1)僅起訴作者的,將作者列為被告;(2)僅起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將新聞出版單位列為被告;(3)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列為被告,但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是從屬關系,作品是作者履行職務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9.加入
當事人以掛靠方式從事民事活動,請求掛靠方、被掛靠方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掛靠方、被掛靠方為* * *共同訴訟人。
10.借貸關系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或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與借用人為* * *共同訴訟人。(不同於挪用公款)
11.代理關系
原告起訴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是* * *共同被告。
12.***有財產關系。
* * *產權被他人侵犯,部分* * *業主起訴。應將其他* * *所有者列為* * *共同訴訟人。
13.幾起侵權案件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實際使用人是被告,但機動車所有人對租賃借用時的損害有過錯,使用人和所有人是同壹被告。
(2)校園事故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人員的人身損害的,以侵權人為被告,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與侵權人為同壹被告。
(3)公共場所管理者的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群眾性活動的管理者或者組織者,通常是被告。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以第三人為被告,第三人侵權,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三人與管理人是同壹被告。
(4)與訴訟當事人的必要補充。
人民法院追加訴訟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 * *和原告。他們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註意,原告明確放棄的,可以不加;被告必須被追加。
必須參加訴訟的壹方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參加第壹審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
註意
(1)人民法院根據職權可以追加必要的共同訴訟人,追加的時區分為實體權利人和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