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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考試行政法備考考點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狀況

第壹,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判斷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本標準(即具體行政行為的壹般法律要件):

①行使行政職權的主體合法;

(2)符合法定職權範圍;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

④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

⑤遵守法定程序;

6.不要濫用他們的權力;

⑦沒有明顯的不當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上述條件的,是合法的,會得到司法審查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的支持。否則就是違法,將被確認無效、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是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終止的重要原因。

1.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重大的、明顯的法律缺陷。

如果壹個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嚴重的、明顯的法律缺陷,並且這種違法性是壹個具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識理解所能清楚看到的,那麽它就是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在許多具體情況下表現出來,無法壹次性窮盡列舉。但是,具體行政行為發生下列情形的,可以構成無效理由:

(1)要求從事將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比如下令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發行非法出版物,捕殺珍稀瀕危動物,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

(2)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例如,允許當地企業制作和銷售傳播淫穢內容的光盤。

(3)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或者要求從事客觀上無法實施的行為。比如根據未經核實的材料,給予壹個無辜公民治安處罰。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嚴重、明顯違法情形,如實施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無效。

無效具體行政行為的後果:

(1)在實體上,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2)程序上,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可以隨時主張無效。

(3)在處理後果時,被認定無效後,應盡可能恢復原狀。

2.可以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構成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撤銷的條件主要是該具體行政行為壹般違法或者明顯不當。《行政訴訟法》第70條確立了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基本標準。(廣義的撤銷包括撤回)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

可以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1)實體上,撤銷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為成立之日;

(2)程序上,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主管機關撤銷;

(3)在處理後果時,能恢復原狀的應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

3.具體行政行為的廢除

廢止是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使具體行政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的行為。廢止的原因和條件是由於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繼續保持效力的必要。廢除條件中沒有違法或明顯不適當的因素,這是廢除與無效和可撤銷制度相區別的主要方面。

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效。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前給予當事人的利益,原則上不予追回;雙方也不能對他們已經履行的義務要求賠償。廢止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損失,或者帶來嚴重社會不公的,行政機關應當對遭受損失的當事人給予必要的補償。

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條件通常包括:

(1)根據變化

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被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者撤銷。如果具體行政行為繼續保持效力,就會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所以必須廢止原具體行政行為。

(2)形勢發生變化

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已經不存在,該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存在沒有事實依據,需要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3)目的的實現

具體行政行為的預期法律效力已經實現,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測試問題

關於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個選項是錯誤的?(2009年?第二卷?問題80) (ACD)

與抽象行政行為不同,具體行政行為壹經完成即發生效力。

B.行政強制是實現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制度保障。

C.沒有經過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D.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國家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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