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國防、文物保護、地下管線等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地表以下的空間(以下簡稱地下空間)。第四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綜合開發、依法管理、安全高效的原則,實現合法、科學、綜合、有償利用。第五條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與名泉保護相結合,與城市發展相協調,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戰備效益和環境生態效益的有機統壹。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土地管理。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
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
財政、物價、住房保障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各種渠道投資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第二章規劃與管理第八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防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第九條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時,應當優先考慮地下軌道交通、市政工程、人防等設施用地,並劃定地下軌道交通、綜合管溝等工程的地下空間控制範圍。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綜合開發利用發展戰略、功能分區、用地規模、用地布局、交通系統、綜合管溝、禁止、限制和適宜地下空間建設的範圍、環境保護、名泉保護、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第十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經依法批準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第十壹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防、國土資源、市政公用、交通等部門制定城市地下空間年度建設計劃,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總體布局、開發範圍、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第十二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包括獨立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單體地下空間項目)和結合地面建築開發建設的項目(以下簡稱地下空間項目)。第十三條單體地下空間工程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當與地面建築壹並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第十四條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載明地下空間的性質、範圍、建設規模、公共建設配套要求等內容。
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水平投影坐標、豎向標高、水平投影最大面積、建築面積、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位置、地下空間之間的連通要求。第三章土地使用管理第十五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有償取得。符合劃撥條件並經依法批準與地面建築結合的地下防護建築用地除外。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繳納。第十六條地下交通建設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協議方式取得地下交通建設項目附屬開發的經營性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七條單體地下空間項目的土地使用手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地下空間項目用地手續應當與地面建設項目壹並辦理。第十八條依法批準的地下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範圍內的城市地下空間,可以在不改變用途、不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下,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綜合開發。開發收益應當用於開發地下軌道交通。第四章工程建設第十九條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項目設計應當在環境、安全、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滿足地下空間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和入口設計應當與地面建設相協調。第二十條地下空間工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的規定、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