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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保護城市景觀,提高城市品質,維護公眾利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規劃、設置、發布、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建築物、車輛等載體的外部公共空間、城市道路和各類公共場地以及城市之間的主要道路沿線發布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機關、團體、大專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商業店鋪在其辦公場所、經營場所或者建築物控制範圍內,設置的符合其註冊名稱、具有名稱、字號、標誌等內容的各類標牌、牌匾、指示牌等。,包括建築物標誌和商店標誌。第四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區域規劃功能,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統壹規劃,分區控制,美觀大方,保障安全和信息公開,廣告用字準確規範。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牌匾管理的領導。

市城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區(縣)城管部門按照職權分工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

市及相關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

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農業農村、公安、財政、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管、應急管理、商務、文化和旅遊、城鄉水務、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公益廣告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提高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計設置水平。第六條市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社會開放,將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方案、設置人、設置申請和審批等相關信息納入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公眾和相關管理部門的查詢和監督。第二章規劃第七條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並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及時修訂完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禁止區域和限制區域,並分別提出控制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提出戶外廣告的分類要求,明確禁止、控制和鼓勵的戶外廣告類型,對戶外廣告的布局、數量和規格做出要求。

專項規劃應當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照明、材料、色彩等做出明確規定。第九條各區(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或者負責規劃的相關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方案(以下簡稱設置方案),報市城管部門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後實施。

專項規劃確定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主中心、副中心、次中心和戶外廣告重點管理區的設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設置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點位、載體部位、具體尺寸、結構形式和廣告性質。第十壹條專項規劃設置方案的編制應當通過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征求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專項規劃設置方案草案應當在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和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網站上公示不少於30日。

專項規劃設置方案的編制應當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提交時,應當附有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十二條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和設置方案,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修改並公布。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電力設施、通訊設施、燃氣設施;

(二)利用行道樹或損壞綠地;

(三)利用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危險設施;

(四)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

(五)影響市政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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