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範圍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註:意思自治原則是壹種法律選擇的方法,主要適用於合同準據法的確定,但不限於合同領域。(例如,動產物權、壹般侵權行為等領域也涉及當事人的選擇權)
第二,選擇法律的方式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
註:根據以上條款,選擇法律的壹般要求是明示方式。但是,當事人參照同壹國家的法律,且未對法律適用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對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出了選擇。(構成有效選擇)
第三,選擇法律的範圍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條當事人以雙方協議選擇的法律與爭議的涉外民事關系沒有實際聯系為由,主張選擇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並不要求與案件有實際聯系。
註:當事人在合同中提及尚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國際條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國際條約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可見,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僅可以是壹國的法律,也可以是國際條約。
第四,選擇法律的時間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當事人在第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同意選擇或者變更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註:“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需要特殊記憶,是經常考點。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選擇的限制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律,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選擇無效。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壹條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具有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合同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註:當事人選擇法律是授權條款,只有在法律允許選擇的情況下才可以選擇。
不及物動詞幾個合同的特殊條款
(A)外資合同
《合同法》第126條第二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註:外資合同的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律,只能適用中國法律。
(二)勞動合同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要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遣地法律。”
例如,中國上海某勞務派遣公司與英國某連鎖酒店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向其派遣數十名中國廚師,隨後雙方就勞務派遣合同糾紛向中國上海某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法院既可以適用勞動者工作地的英國法律,也可以適用勞務派遣地的中國法律。
註意:勞動合同也禁止當事人選擇自己的法律。
(3)消費者合同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和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不在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和服務提供地法律。”
例如,中國人李到泰國旅遊,在曼谷的壹家黃金珠寶店購買了壹千件標有“本地制造”的黃金工藝品。李回國後請人鑒定,發現產品含金量只有910‰,並非所謂的純金。李隨後對我國曼谷黃金珠寶店提起訴訟。關於本案,如果李選擇適用泰國法律,法院可以支持;如果李沒有作出選擇,而曼谷黃金珠寶店在中國有相關的經營活動,法院應適用中國法律;相反,如果商店在中國沒有相關的經營活動,法院應適用泰國法律。
註意:消費合同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但只有消費者可以選擇,而且只能選擇商品和服務提供地的法律。